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
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10-07 00:52:00要與性或性別有關
作者: jack9558 (朱朱朱) 2024-10-07 00:53:00
我猜不行,法律對公眾人物有另外衡量標準
他「目前」騷擾的部份跟Josh的性與性別無關 不符合構成要件
不然這種在網路上戳來戳去 沒扯到性與性別 很難構成要件
是不是沒有任何法規能限制別人盧小小 一直開分身騷擾啊
我朋友的狀況是她本身是有一點粉絲的模特網紅 她和她的前女友分手過後各自交了新男友 然後前女友的現男友就會一直開帳號攻擊我朋友的一些疾病問題 帳號根本封鎖不完
攻擊疾病可能有一點點機會 但與其問鄉民不如去尋求正規管道幫助吧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10-07 01:10:00可能要提民事訴訟吧,對人格權之侵害
有的 她是有要排時間去諮詢了遇到這種騷擾仔真的滿煩
作者: worf 2024-10-07 01:13:00
民事有機會?
作者: GGlovehannah (雪雪炫炫) 2024-10-07 01:20:00
八毛很扛 不擔心
作者:
jyunwei (jyunwei)
2024-10-07 01:57:00不曉得明天進公司那些年輕小編處理一堆投訴會怎麼看他們主任,想到令人擔心…
作者:
nsk (nsk)
2024-10-07 02:15:00Amber和Josh去吃8818炸雞XXD
機會不大 也沒污辱人 講的事情也不算造謠 假如這能算的話 那政治線豈不是一堆人要被政治人物提告了
作者:
blake7899 (starblake)
2024-10-07 09:45:00說實在的 這種行為雖然很煩 但如果只是幫名人加情緒這樣算犯法嗎?
可能不犯法 但職業道德方面大眾不會給過 但他的主管、老闆在乎嗎?媒體的形象真的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