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二、發言規定:
4.使用者提出溝通或申請後,板主須於 72 小時內做出回應,
否則記板主警告一次,兩次警告予以免職。
說明
本板的立意既為避免使用者與板主的溝通信件石沈大海,
因此公開並由組務監督其過程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而若移至本板溝通板主仍遲不回應,那麼就喪失了本板的功能。
因此針對這點,組務認為有必要書面規範板主回應時限,
三天(72小時)應該相當充分且合理,若板主有事先向組務告假則不在此限。
定時閱讀組務相關板面是擔任板主的義務之一,
而不是有相關案件發生後由組務來提醒板主應出面說明,
組務會慎重考慮是否要讓連定時閱讀組務相關板面都做不到的人擔任板主。
本公告置底一週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