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DDKDD (KDD)
2016-10-27 01:08:57首先本案是檢舉成立的案件
以本板板規來看
符合b-2和b-3
即便是在隊板
板務仍希望能尊重雙方球隊、隊職員、教練等等
口出不雅文字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更非板務樂見
本板亦開放大怒灌讓球迷宣洩情緒用途
因此板務判定此句違規主因在於
1. 不尊重他隊教練
2. 引起不必要爭議
3. 此句語句非常不雅
4. 此句有更適合地方
而在事主的溝通信、申訴文中
板務看不到使用者悔過之意
此案仍然維持原判決
若當事主不服 請上訴
並請小組長惠以更適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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