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SJ911005 (94ni)》之銘言:
: 首先
: 關於追溯期的部分
: 是指檢舉信要在你違規七日內寄
: 再來
: 你的推文不斷針對某隊球迷
: 使用挑釁的語氣
: 甚至有幾則直接點出版友ID
: 已達版規B-17標準
: 故判決沒有問題
先別急著談標準,這篇我們先從簡單的先
而且說真的,我也懶的談標準,因為現在連源頭都有問題
一看回覆我就知道你沒在想
我想表達的是
最早被檢舉的推文為4月30日,意即該檢舉信最慢5月7日要寄
那有趣的是,5月7日到5月17日的推文是怎麼生出來的,天靈通嗎?!當然不是
在此我大膽假設一下
5月7日收到信當下,你一定沒受理或罪行不成立!
要不就是推文不夠?或者懶的處理?或根本沒收信?
而最後一則推文是5月17日,最慢5月24日會收到信
於是,在524這個偉人誕生日的moment,你終於收信了!?
哇!好多推文喔,看起來就很可惡,我是版主,我要桶泥!
right?
原諒我用詞戲謔,但也許貼近事實
因此,我想了解的是
是否我可以每7日就寄一次檢舉信
讓每一則推文都產生「效力」
那我就能達到收集一個月甚至一年推文的目的
如果版主有「月結」的習慣,更能加強此目的的效果
我想以此標準,我能檢舉多數人成立
因為,如此做法,連一年前的推文都有效力!!!
多信一罪,合理?
當初設定追溯期的意義有如此狹獈?
可以請你再想想嗎?
2.違規追溯期為一個禮拜,板主刪文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