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版主 寄信告知本人
某文章不刪除 對方經紀會開吉
說是對方寄信給版主告知
我收到信後 第一時間 就刪除文章
想了一整天 也查了一些資料
先說該篇文章好了
是因為看到新聞報導上面有美照一張
想說拍得很好看 就跑到對方公開臉書 找到3張公開分享美照
就貼上表特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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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姓名
內文只有照片3張的超連結網址3行
無其他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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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有看至底連結有用雞排妹例子
某公司利用雞排妹臉書上公開圖片 被雞排妹開吉
最後對方是被判無罪
但是我今天搜尋一下 有新聞寫到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6262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原則上,著作人就所上傳的照片、影片仍享有著作權,並不會因
為上傳FB就喪失照片、影片的著作權!
但智慧財產局也說,需注意,依FB使用條款,如果是設定為公開的「姓名或大頭貼」,屬
於同意他人使用之資料。但如果是設定為公開的照片、影片,仍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攝
影著作」或「視聽著作」;如果其他人想要利用這些照片、影片,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
同意或授權,才不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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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會怎樣我不知道 那我也不想去實證
只是分享給大家知道
轉載照片 還是先經過對方同意 才不會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