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買了強迫推銷美容療程,這樣還能退回嗎

作者: shiena (亞薩爾)   2016-01-10 23:18:50
原文我就不引述了,
小的很少發文不擅長排版,請大家將就看
想說跟美保有關,大家or親友很可能都會有需要做臉/美容...的需求
跟大家介紹一項跟自身權益非常有關的東西: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直接拿整個名稱google就有全文
為什麼說他很重要呢?
來問大家一個問題,每次做臉都有簽約的舉手??
簽了約都有把合約帶一份回家的舉手??
有認真看完所有條款的舉手??
好...我知道很多人都沒有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如果你沒簽約,直接照這個規定走就對了
如果你有簽約,合約裡面:
  應記載事項沒寫→視為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寫了→視為沒記載
以原po的情形為例,店家要求按合約收違約金10%,
但是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也就是說,合約有寫違約金,
但違約金是不得記載事項,視為沒寫=不能收。
又如果合約寫的不是違約金而是解約手續費,
按照應記載事項第9條: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也就是說,有寫手續費最高只能收5%,沒寫手續費就不能收。
如果店家寫的是解約手續費10%,就不行,最高只能5%。
大概是這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出發,
主管機關/學者跟業者多次開會(討價還價)訂出來的,
無奈還是會有很多業者會裝死或是故意忽略。
補充一提,有一種很像的東西叫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範本是給業者設計契約參考用的,
其條文內容都是來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範本沒有拘束力,應記載不得記載才有
(雖然長99%相似XD)
有些人會拿範本跟店家爭取權益,然後被打槍說那沒拘束力
啊長得不都一樣0.0
總之直接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最準。
最後,不要傻傻覺得有簽約就要照合約走
瞭解自己的權利,愉快消費、快樂變美最重要!!!
ps1 手邊有合約的不妨拿來對照一下應記載/不得記載,應該很有趣XD
ps2 如果合約不老實的..(指故意不照規定走),
那店家的誠信顯然也有問題,處理消費糾紛恐怕也....
建議就不要往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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