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引用自:http://bit.ly/1uoDQYj
雲端相簿有陌生人… 找回手機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11月1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咦,這是誰?」曹姓女子日前整理Google雲端相簿
,赫見陌生人照片,懷疑帳號遭駭客入侵,但警方追出曹女去年曾遺失三星Note2手機,
研判是拾獲者使用手機拍照,卻不知照片自動上傳雲端,警過濾314張影像,從其中一張
修車廠估價單,揪出修車廠陳姓女會計涉案,訊後依侵占罪嫌函送。
拍照上雲端被揪出
警方說,智慧手機若設定使用Google雲端硬碟,使用手機拍照、下載照片、影像等檔案,
就會上傳雲端備份,才自檢視相關的相片中,發現該修車廠估價單,以及陳女自拍照及與
他人的合影,經循線訪查偵破。
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是獲報後,依曹女提供的圖像分析比對,發現嫌犯今年8月到新北市新
地標新月橋、板橋區民權路一間海產店,研判有地緣關係,持續過濾新增圖檔,果然發現
一張修車廠估價單與一些陳女相關照片,赴修車廠訪查,確認陳女身分後,前天通知她到
案。
陳女聲稱,去年撿到手機,原要送警局招領,返家後丟在房間一隅就忘了,今年搬家發現
它,「剛好」自己手機故障,就拿它代用,是一時貪圖方便。
===機會教育===
內容引用自http://bit.ly/1uoDVLx
刑法第335條的一般侵占及336條的公務、業務侵占,337條的侵占遺失物,都是公訴罪,
是「非」告訴乃論罪。除非侵占的人與被害人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關係
。如果是這樣的關係,得免除其刑。而如如果具有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
親之間,犯侵占罪者,才是「告訴乃論」的罪。
拾獲他人物品,佔為己有,即便事後歸還並達成和解,也會在你人生中留下記錄與污點。
只要報了警,查獲就必需送辦,沒有撤銷的空間,除非警察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