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收賄關說判刑4年半定讞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
4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資料照)
2018-12-26 14:3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2年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收賄關說,台中高分院更
二審前年11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
入獄。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他的立委寶座也將不保,三重區域立委將補選。
此案歷審判決反覆,一審判刑5年半,二審認為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無
罪,更一審法官又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月;更二審又改判4年半,今天終於確
定。
判決指出,台中市羅、陳姓等業者得到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已獲准興建市場,如
果申請租用後來可辦理價購取得,不論自用或轉售都有利可圖,但承租不成,2006年12月
間,由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希望立委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
2007年2、3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提起此事,4月間獲該局同意租用,被
查出陳「依約定」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
政治獻金名義,捐款50萬元交給高的立委辦公室林姓助理。
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姚到案後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繳出150萬元賄款。但高否認
犯罪,辯稱不知有「約定200萬」之事,但確實有收到「南投阿德」政治獻金,一審依圖
利罪判高5年6月、姚2年4月,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
權,就算確有拿到錢,只構成品德非議,改判兩人無罪。
更一審則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立
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實質權力,對首長關說會有實質影響力,重判高判刑7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更二審改判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
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
奪公權4年,姚判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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