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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運婦返家遭撞死 肇事運將獲判無罪原因是…
2019-05-09 15:01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69歲的沈姓老婦騎腳踏車,遭綠燈直行的56歲王姓計程車司機
撞上,沈婦送醫搶救後不治,王男被依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調查認為,
兩車發生碰撞僅2秒,沈婦闖紅燈竄出,王男綠燈踩油門加油直行,是否來得及煞車已有
疑慮,加上無證據得知王男當時時速,來研判其反應距離,認定王男罪嫌不足判無罪,可
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 月2 日6 時30分許,王男開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25巷口時,晨
運後騎腳踏車返家的沈婦闖紅燈,從王男計程車頭左前方竄出撞上,沈婦因而人車倒地,
緊急送醫救治後,仍因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檢方偵訊時,王男自承當時時速僅10公里,檢察官依據「汽車行駛距離即反應距離一覽表
」,認為王男仍有充裕反應距離,王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王男表示,綠燈直行時,沒有看到對方,後來看到沈婦時,她已撞到車子的左
保險桿,整個人從車的左前玻璃滾下,然後跌在車門,他當下反應不及,來不及煞車,認
為沈婦腳踏車騎很快,他並無過失。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等相關資料,認為王男雖自承時速10公里,但當下綠燈直行加速中,
視線應不在車內儀表板,時速供詞僅出自個人主觀感受,且沈婦之子偵查中觀看行車紀錄
器畫面後,也一再表示王男時速不止10公里,認為檢方以王男主觀所陳時速,計算其行車
反應距離,不夠客觀,加上兩車碰撞發生時間僅2秒,王男能否及時避免車禍事,亦非無
疑。
法官認為,王男綠燈起駛直行,車子處加速狀態,沈婦闖紅燈竄出,相較於行駛中前方有
障礙物或前方車輛煞停等車況,需耗費之反應時間一定較多,推論行車反應距離,得視個
案狀況來看,不能一概以「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來認定;加上無證據證明王
男當下時速,自無從計算其可反應及有效煞停距離,認定罪證不足,判王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