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無用....
稽查時現場霓虹燈照射中,惟因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光害尚非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污染性公害,且目前環保署對於光害污染防治尚未有相關法令規範標準及其檢測方法,惟基於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其立法之目的於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本局仍將勸導業者控管燈具光源及使用時段,以維護環境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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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公休也要開投射燈
還真的滿沒有水準的..
※ 引述《energy429 (我 還 在 難 過 )》之銘言:
: 住家巷弄口開了一間美髮店
: 開幕時使用了特製的投射燈
: 投射效果確實吸引了不少目光
: 原以為只在開幕時使用
: 但沒想到這投射燈變成他們固定會開的燈光
: 就剛好 這投射的位置
: 在開車轉進巷弄時
: 燈光就狠狠得直射眼睛阿
: 實在影響車行及用路人安全
: 跟老闆娘勸說及協商請求撤掉
: 無奈得到的答案是
: 我又沒違法 不願意
: 請教 有何方法 能請他撤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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