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逮捕被害人?警違法處置被判刑

作者: B0858B   2020-04-12 15:46:52
呂姓男子因行車糾紛,去年到新北市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作筆錄,副所長鍾慶君明知呂男
非現行犯,不得當場逮捕,竟指示員警違法逮捕並限制人身自由,還偽造逮捕公文書,新
北地院最近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鍾男三個月徒刑;
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一年、緩刑三年。
據調查,呂男去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因與鄭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發生扭打後,鄭男
拿出一把槍嚇阻呂男,呂男因而報警處理,但查獲是把玩具槍,以現行犯將鄭男帶回派出
所,也要求「被害人」呂男一同回慈福派出所製作筆錄。
鄭男在派出所時,也指控呂男發生糾紛當下,有阻擋他離去,涉及妨害自由罪,決定提告
,鍾慶君認為鄭男既然提告,因此認為呂男也算現行犯,決定一併處理以示公平,要求所
內員警逮捕呂男,並限制其自由。
鍾慶君為求符合逮捕要件,指示員警在「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執行拘提逮
捕告知親友通知書」等公文書上,虛偽記載不實逮捕地點及時間,最後由鍾男在公文書的
「通知員警」欄位上蓋印其職名章,再要求呂男簽名,隨案將人移送地檢署。
呂男事後認為自己從「被害人」變現行犯,質疑警方違法強行逮捕,決定提出告訴,案經
新北檢調查並偵訊慈福派出所五名員警,鍾慶君坦承犯罪,被依妨害自由及偽造公文書等
罪起訴。
三重警分局表示,去年二月案件發生之後,分局於十月底解除鍾慶君副所長職務,改調分
局警備隊,也協助鍾男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據了解,鍾男與呂男以卅五萬元達成和解。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4485470
作者: DaDamaster (達達大濕)   2020-04-12 16:42:00
這案件還真有趣,1.發生行車糾紛還不能阻止對方離開,否則犯妨礙自由or強制罪,2.所以只能放任對方離開後再告他肇逃嗎?3.然後警察可以不需蒐證也非現行犯情況下,單以片面之詞在警局就判定這人有妨礙自由?4.妨礙自由或強制罪該何時或什麼條件及情況下才能現行逮捕?有法律專業鄉民能就1~4點解惑嗎?某些狀況看起來必須引用其他條文及解釋才可成立or不成立的樣子
作者: stableman302   2020-04-12 21:32:00
所以是被判刑了後還能在警備隊工作?
作者: ndtoseooqd (大和大熊)   2020-04-12 22:36:00
這樣看來,呂男應該符合刑法的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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