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 5/8 前往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面試
由於當時的工作聘約到7/31號 面試的主管同意我在8/1號任職
因此本人在8/1號前往該公司任職 業務專員 一職
並且在當日於內湖簽下為期一年的房租合約
但該公司於8/3號早上臨時口頭告知
由於 1.本人太晚來報到,原預定的工作區域已經劃分
2.若安排負責較偏遠地區,會導致獎金不足,對本人不公平
3.因為才剛任職,辦理離職交接也較方便
因此請我當天辦理離職流程,另找一份新的工作。
至於資遣費則說給從 8/1 - 8/3 的薪資
當時我有反應 這樣的公司處理是否有點過分
況且我才剛租屋不到兩天就被資遣
先不說工作地點被限定在雙北通勤
單付每月一萬的租金就是個問題
若單方面承租違約還要多付保證金
主管就說
我知道這是公司內部的問題
對你也不太好意思 那就多給你一個月的房租
並表明"目前的權限 我最多就給你這些"
無奈之下 只好在當天公司辦理離職流程
離職流程中還包含一份"自願離職單"
但在過程中並未另外簽下有關所謂"遣散費"等依據
為了這份工作 本人額外買了約 1-2萬 的手機
因為主管說 該公司工作要準備空機
找工作基本上的時間就長 單在台北的生活開銷也不少
這樣等於遣散後的開銷和為了工作所花的費用
都要我一個人承擔 公司幾乎都不用負責
而且在104人力銀行 依然看到該公司刊登該職務的求職訊息
最近對這公司所謂的處理 越想越覺得不合情理
如果公司真的給了他們所謂的"遣散費" 有種拿錢打發我的感覺
如果公司沒給 也可以憑著"自願離職單"說有權利不給我
但我手邊沒有"非志願離職單" 也沒辦法去勞工局領"失業補助"
想請問有經驗的各位 目前的狀況 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