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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鵝堡公司以斷貨為手段,限制下游事業的轉售價格,遭公平會重罰
2015年01月28日 12:44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本(28)日委員會議通過,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銷售桌上遊
戲(桌遊)商品,要求下游事業就案關桌遊商品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建議售價之行為,已限
制下游事業自由訂價之能力,損及市場價格競爭機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故處
新天鵝堡公司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新天鵝堡公司對所代理出版之桌遊商品訂有建議售價(即零售價格),而其
下游事業,包含實體及網路零售商與經銷商,亦多以該公司訂立之前揭價格規範銷售案關
桌遊商品,可認新天鵝堡公司對案關桌遊商品之經銷(或零售)價格有關鍵性決定權。
按關係人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賣場,販售新天鵝堡公司之商品,並以新天鵝堡訂定之
建議售價9折銷售該公司代理出版之桌遊商品,卻於102年12月間接獲新天鵝堡公司電子郵
件警示不得續以低於建議售價之價格銷售案關桌遊商品,足證新天鵝堡公司除掌有案關桌
遊商品之價格決定權外,更以電子郵件警告其下游事業必須遵守其建議售價,並表示將以
斷絕供貨之方式迫使下游事業配合調整其售價。
新天鵝堡公司更於發電子郵件當日執行斷貨措施,俟關係人於網路賣場標示恢復為建議售
價,經新天鵝堡公司同意後始恢復供貨。新天鵝堡公司另自承有要求網路零售商於各該網
路賣場頁面標示其訂立之建議售價,倘有業者經勸說後仍未標示建議售價,新天鵝堡公司
後續將不與該事業來往,足證新天鵝堡公司除訂定商品建議售價外,復以電子郵件等方式
警告及實際斷絕供貨等積極手段,迫使其經銷商之下游事業以其建議售價銷售案關桌遊商
品,新天鵝堡公司限制下游事業再轉售價格之行為,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