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囉嗦法律教室I]
桌遊圈似乎有個不成文的共識
就是盒子破損價格一定要打折
可是這真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嗎?
來看看民法第354條第一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個條文簡單來講,要拆成四部分看
第一個,東西交給買家時,要「沒有影響該物品價值的瑕疵」
第二個,東西交給買家時,要「沒有影響該物品正常功能的瑕疵」
第三個,東西交給買家時,要「沒有影響買賣契約上有寫明的用途的瑕疵」
第四個,就算有瑕疵,不重要的也無所謂
那麼,一個桌上遊戲的外盒破損
到底算是哪一種狀況?
桌上遊戲的正常功能?當然是拿來玩阿廢話
桌上遊戲買賣契約上寫明的用途?
雖然沒有書面契約在法庭上可以吵很久
但是套裝遊戲(包含電子遊戲軟體等)的買賣概念
基本上就是我把我所設計的東西製作成實體交給你
並讓你根據我所設計規定的方式去使用這套遊戲
所以基本上也不可能是拿來當擺設(不然我買花瓶就好了買桌遊幹嘛)
所以剩下第一種可能性,造成物品價值減損的狀況
對某些桌上遊戲來說
美術風格與設計是這款遊戲的大賣點之一
那外盒的破損確實非常有可能成為上面所說的瑕疵
可是像原PO那個狀況
既不會影響盒面圖樣,也不會影響外盒功能?
請問我可以不要浪費時間,直接結案為「不重要的瑕疵」嗎?
[很囉嗦法律教室II]
推 manlike: 應該要退盒損價差,更何況他賣這麼貴,退300元都划算。08/01 10:57
推 manlike: 這種盒損沒賠錢賣就不錯了,還賣這麼貴,這遊戲募資一盒08/01 11:23
→ manlike: 平均才880,加運費也不到100008/01 11:23
推 manlike: 這款遊戲沒有木頭token...08/01 11:27
推 manlike: 不管如何,商品進貨運送風險是商家自己要負擔的,盒損品08/01 11:56
→ manlike: 賣原價就是不合理。08/01 11:56
真是我見猶幹的奧客
Jool在露天賣場的關於我裡面有自己的買賣須知
裡面提到關於破損部分的文字只有
「我們無法確保商品的外膜在運送過程中保持完整,請先行理解後再行下標。」
然後商品瑕疵要跟店家溝通解決
以及『鑑賞期非適用期,商品一經拆封使用即視同購買』
更重要的是這一句-『收到商品後請立即檢視』
如果這些你都知道
沒作到是你自己的問題喔
嗯,為什麼?
因為買賣須知就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阿
盒損如果很明顯,不用拆膜就可以發現
你沒有當場查看所以沒發現
作為店家我可以主張
契約未言明保證外盒完好
→面交當下買家有從速檢查義務(買賣契約內容、民法356第一項)
→買受人沒有當場檢查
→民法355第二項: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民法354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店家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盒損如果不明顯,不拆膜沒有辦法發現
作為店家,我可以提出跟上面一樣的主張
也可以用前面民法354第一項但書主張那不是瑕疵
結果都一樣是店家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唯一例外是
你有辦法證明賣方知道有盒損卻故意不告訴你
你才能援用民法357免除自己的檢查通知義務
(檢查通知義務除了檢查外,還包括發現瑕疵後要立即通知賣方
民法357同時免除了這兩項義務)
要保護自己的正確方法
是小心謹慎的完成交易
如果認為自己可以凹店家
請小心不要凹到那些對法律有基本認知的店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