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atyan (隱性打臉?)》之銘言:
: 第一次在BG版回文
: 其實那個男生的工作,就是專門陪日本或台灣來旅遊的多金女性談一場短暫的戀愛
: 然後順便吃女性的軟飯,以各種理由向女方要錢
: 當然他們這種專門談戀愛的BEACH BOY,會把這種建立在金錢上的戀情包裝的很好
: 讓女方真的覺得她找到了真愛,而不是像男人去下川島用錢買春
: 如果妳妹真的跑去找他結婚,在妳妹的錢用完之前
: 他還是會陪妳妹談戀愛,但是等錢用完了,妳妹就會變成一個妨礙他工作的存在
: 就會被甩了
: 不過也不算離婚,因為沒有在台灣登記,本來就不生婚姻的效力
: 至於要怎麼勸妳妹,我想是不可能的
: 就讓她去吧,不要匯錢給她,半年來就會回來了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
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以上兩個準據法我的認知應該都是巴里島,
所以即便是在台灣的法院判決,婚姻應該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