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多元成家法案中 伴侶制度的思考

作者: cupple (內心小劇場)   2013-11-16 18:34:01
雖然伴侶制度並不一定是男女
不過感覺目前台灣反對的聲音 比較多是怕"毀壞傳統男女家庭"
所以我還是po在此了!
雖然我個人支持多元成家法案
但看完這篇文章 : http://ppt.cc/ZVLH
確實稍微了解了伴侶制度可能產生的現象
以下想提出假想問題 這也許是個特例
不過還是想聽聽大家的看法
如果A男是經濟優勢者 賺比較多錢
B女賺比較少錢 甚至希望未來是專職家管 沒有外面的工作
她希望能找到長期飯票 讓她的外貌資本隨年紀降低後 可以有安身之所
在目前婚姻制度 B女結婚後可以有一定的經濟保障
(假設A男因為離婚成本大 寧願去找小三也不要離婚這樣)
但伴侶制度可能會使A男要求B女跟她先立伴侶制度
B女迫於經濟需求 也許會答應A男
但A男有機會在之後換伴侶 因為成本比較低
即使兩人一開始有簽訂分離協議 也不見得能讓B女在之後的人生好好過
這樣的case
是B女要改變長期飯票的想法 學會自力更生呢?
還是有其他的辦法保障經濟或條件較弱勢的人呢?
不知道大家是怎麼想的?
p.s 現在男女漸漸趨向平等 中性
不過我相信有些人仍是傳統的想法 新潮流對他們來說也許是莫大壓力
希望能夠有和平的共識 讓社會達到雙贏@@
作者: halalaQueen (阿飄)   2012-01-16 18:49:00
不管是婚姻或伴侶制,應該都跟保護經濟弱勢無必要關聯吧
作者: fewhy (I am real)   2012-01-16 18:55:00
現在提出的伴侶制度根本就混雜了太多只為了利益糾葛而訂立
作者: fewhy (I am real)   2012-01-16 18:56:00
的規則.... 根本就本末倒置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16 19:37:00
不能簽分離協議
作者: joyceh (hangyichen)   2012-01-16 19:44:00
如果是抱著找長期飯票的心態,那何不找個原因結婚的A男*願意
作者: yellowfish82 (YF)   2012-01-16 20:07:00
同意j大的說法
作者: LStrike (擊倒!!)   2012-01-16 20:20:00
A女就應該找人結婚阿,這就跟不去當公務員然後抱怨私人企
作者: LStrike (擊倒!!)   2012-01-16 20:21:00
業沒保障有何兩樣?推伴侶是給你多一個選擇又不是不准結婚
作者: mis1114   2012-01-16 20:46:00
B女該改變想法或找願意結婚的人 ,法律就那樣的話 ,選不適合再抱怨很奇怪吧
作者: qoo4628802 (風滔)   2012-01-16 21:11:00
詭異的法案
作者: lonewind220 (城市飛翔的小蜜蜂)   2012-01-16 21:18:00
我還是搞不懂伴侶制度有什麼實際意義,如果毀約只要一方同意,那跟談戀愛沒什麼不同…
作者: Doralice   2012-01-16 21:33:00
多人家屬也是以養啊~ 等老人需要照顧時就單方解除關係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2-01-16 22:37:00
不會立法通過啦!你當台灣思想那麼先進嗎?
作者: brownway (seaxddea)   2012-01-16 23:45:00
你們真的以為很多老年才再一起生活的人懂立遺囑?這些人為了對方付出後半輩子 什麼也得不到 合理嗎?
作者: puddingcat19 (喵 >w<)   2012-01-17 00:54:00
伴侶制強調當事人雙方締約,優點是很有彈性,兩方講好就好(財產或繼承...);缺點是締約能力低的任人宰割...
作者: bishkek (舉起那隻貓)   2012-01-17 01:35:00
同性結婚支持,但跟伴侶制度綁在一起我就肯定不支持。
作者: sbchris (S.B.)   2012-01-17 03:44:00
1.三胞胎法案從來沒有綁在一起 2.伴侶法讓很多特殊個案獲得保障,而所謂特殊個案不見得少於需要結婚的同志 3.伴侶跟談戀愛最大的不同包含性關係以及認養子女的親屬關係
作者: Doralice   2012-01-17 09:40:00
自己立約這點完全不保障弱勢,在現今的台灣社會實行帶來的社會問題遠大於好處
作者: Doralice   2012-01-17 09:41:00
我也只願意支持同性婚姻的部分
作者: sbchris (S.B.)   2012-01-17 12:31:00
請問弱勢的定義?締約的時候必定可以找得到人諮詢,找出最適合雙方的伴侶模式,我不認為懂不懂法律會有什麼差異
作者: sbchris (S.B.)   2012-01-17 17:38:00
說實在,以感情為基礎的關係還是以婚姻為優先考量,而不是
作者: sbchris (S.B.)   2012-01-17 17:39:00
拿不想負責的情侶作為理由抹煞不婚者也可以獲得權益的機會
作者: mis1114   2012-01-18 12:43:00
如果以文中B女那麼他就該選擇婚姻 即使選伴侶也只是過程
作者: mis1114   2012-01-18 12:45:00
最終還是結婚對她是穩定 若妥協 那麼是她願意用伴侶制該改變點自己的想法或是算選人錯誤 不該怪在法律上吧
作者: steph0302 (littlegirl)   2012-01-20 12:51:00
同性婚姻支持!領外的伴侶跟家屬制度!也不支持!
作者: steph0302 (littlegirl)   2012-01-20 12:52:00
一直納悶伴侶聯盟為什麼不分開讓我們連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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