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看法 她應該告你「加重誹謗」才對
因為加重誹謗比較嚴重 而且應該會成案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後面這段 很多人會誤會
以為只要我說的是事實 就不會被罰
但法條的意思其實是:
如果你講的東西是私德 無關公眾利益 但卻會損害當事人名譽的話
就算你說的是事實 也是違法的
所以大家以後發文 還是注意點比較好.......
補個例子給您參考
http://tinyurl.com/6tbt2p2
※ 引述《blsy4300145 (亞洲桶神)》之銘言: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譽
: 我禮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筆錄了QQ
: 糾竟會不會變成法院認證呢?
: 還請大家謹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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