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1-29 15:26:56※ 引述《vm0434 (like)》之銘言:
: 我跟前男友一起買臺車
: 那時候他沒有錢拜託我簽本票
: 我用我的薪水付貸款加上生活費一起花用,他當時在當兵
: 現在分手了
: 車子名字是我的,我想把他賣掉
: 可他堅持不賣要用分期的還我錢
: 他說他有付車子一半的錢,我沒有資格(分手他提的)
: 請問我要怎麼辦?
: 車子現在都在他那裡
民事行為第一要不得是為人做保
第二就是共有財產,你真的好傻好天真
1.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原文推文底下亂成一團
因為車子是你們共同出錢並以共有之意識持有
所以車子所有權為兩人共有
767物上請求權是無權占有才適用
對方是有權占有,所以不能請求返還
2.共有得依一方單獨之意思請求分割
原po的要求非常合理
分割共有財產請求權是隨時且單獨的
車子無法各別分割,所以法院會判賣掉分錢
3.汽車登記的法律實益在於第三人
如果車子要賣或設定其他權利
善意第三人基於信任登記制度
共有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所以共有根本是很可怕,你不知共有物被拿去幹嘛
撇開法律問題,那男的說要分期還你九成是假
叫他去辦車貸,要分期自己找融資公司分期
二手車這點事請律師跑法院不划算
能談就談,或申請民事調解是比較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