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ward4904 (代PO帳號)》之銘言:
: 看到這篇,
: 我又想起我家更為複雜的家務事...
: 我和原PO一樣,很小父母離異,
第一件事你就搞錯了!原原PO是母親過世,
我想這跟父母離異有些差別吧!
: 後來我爸不到兩年就交了新女友。
: 跟你一樣,我也沒辦法接受。
一開始沒辦法接受是正常的,人之常情嘛~
: 直到最近這幾年能慢慢接受之後,我爸在外跟個小三搞上了。
: 於是那小三扶正成了我爸的正宮,
: 而好不容易才接受的阿姨卻成了我爸的前女友。
: 戲劇化嗎?我覺得還好。
我也覺得還好,雖然你父親劈腿這件事不可取,
但你父親過的開心就好。
: 只是想說每個人家庭不同,採取的手段也要適當變化。
: 就像他們要怎麼交往我管不著,
: 但我絕對不准他們結婚,
: "要結婚就把房子先全數過戶給我。"
: 原原po可以考慮我這方法。
請問「要結婚就要把房子先全數過戶給你」這件事你父親答應了嗎?
而且你父親要不要把房子過戶給你是他的權力,
如果沒答應的話,你這句話也只是空談罷了!
更何況如果你父親堅持要與女友結婚的話,
就法律上你也沒有反對的權力喔!
你能做的就是不出席婚宴之類的而已,懂嗎?
另外,用這種手段不讓父親與女友結婚,你的孝道在哪裡?
還是你滿腦子想的都是你父親名下的房子?
你在文章修文補充說:
其實我爸也可以不在乎我啦 ..
如果他不怕斷了香火我是無所謂~~
我獨子,法律上我也站得住腳,所以沒有怕他交女友。
在這邊我們假設你父親真的跟女友結婚後,
到了你父親百年歸老時你能拿到甚麼。
請先翻開你的民法課本,看看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再來我們來看看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最後,我們再看看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上面三條條文看懂了嗎?重要的部分幫你上色囉!
簡單的跟你說,假設你父親立了遺囑,
你可能只能拿到四分之一的遺產喔。
對了!如果你父親現在把財產都贈與給他女友,
在他百年歸老之後,你可能一毛都拿不到喔!
喔!除非贈與後不到兩年你父親就過世,
這樣的話贈與的財產會轉成遺產,
然後有可能還是像前面三項條文所說的四分之一。
奉勸你不要把自己看的太過於重要,
要講法律也請先把最基本的民法搞清楚再來說。
補充一下:
你知道甚麼叫做「斷香火」嗎?
意思是你不生小孩、生不出小孩、還沒生小孩就你先過世了!
這樣才叫做「斷香火」喔!
所以你是打算不生小孩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