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前女友跟我求償100萬

作者: muchieh (八方)   2014-07-14 02:52:06
如果你家很窮,你是不是更應該注意,
而不是那家裡窮當藉口就可以咨意妄為,
那今天我有一家老小要照顧,所以我可以犯法,
我要做什麼都可以?這麼爽那我也要當窮人。
司法官平均一天工作14個小時,
你用這種事情讓人家加班,今天你沒有未成年援交,
沒有妨害自由,你就講清楚阿,
講清楚之後鄉民就都閉嘴了,
當然你今天有不說的權利,那鄉民也有亂猜的權利,
不爽不要po,你想討拍又不給別人評論,
為什麼不放自己個版?這是公共空間ok?
我絕對不是看到diess說半小時刪文才來發文的......
※ 引述《diess (影靈)》之銘言:
: ※ 引述《MagicJohnson (魔術強森)》之銘言:
: : → predict:X是的 我對天發誓 說謊被車撞死 07/13 23:01
: : → predict:我只想請教應如何跟她們溝通 07/13 23:07
: : → predict:什麼事我想保留 但我又想到家人未來生活 很慌張 07/13 23:08
: : → predict:官司是跟我求償100萬 07/13 23:10
: : → predict:我家需要錢 我之前存的錢都投資賠光了 07/13 23:25
: : → predict:事情請大家不要追究 我錯了我受罰 但不能影響到我家人 07/13 23:27
: : → predict:她們很可憐 一老一小 只有我可以救她們 07/13 23:28
: : → predict:我若錯了 法院會判 07/13 23:29
: : → predict:請不要追究是什麼事 我不會說的 報歉 07/13 23:35
: : → predict:她是我在網絡上認識的沒錯 07/13 23:36
: : → predict:那是我學生時代po的 問ptt有沒有援交 07/13 23:37
: : → predict:我媽是撿破爛的 07/13 23:38
: : → predict:之前工作是打掃大樓 老了無法做了 07/13 23:39
: : → predict:我對案情保持中立 07/13 23:41
: : → predict:我沒賺錢 她們怎麼活 07/13 23:43
: : → predict:每個月都只能存34千 我要怎麼借 07/13 23:44
: : → predict:中立是說我不評論啦 07/13 23:45
: : → predict:感謝大家的批評指教 07/13 23:50
: : → predict:我沒承認哦 07/13 23:53
: : 因為實在是太沒頭沒尾了
: : 只能從這些亂七八糟的回應中抓點感覺給你意見
: : 首先是前女友告你 和解要100萬元
: : 你家是中低收入 你家人很可憐 你家人要靠你養
: : 一、你沒問題的話 你管你前女友怎麼告
: : 必要時還可以反告他誣告
: : 然後求償 你家人就可以好過一點了
: : 二、你自己也有問題的話
: : 那就去跟你前女友橋出一個可以接受的價錢
: : 因為你說有錯你會負責
: : 負責的態度不是說說而已
: : 橋完後真的無法接受就只能進法院交給法官
: : 最後結果也請接受
: : 而且因為你也願意負責 所以就認真賺錢賠給前女友
: : 你家人不會因此活不下去
: : 台灣再怎麼不堪
: : 社會福利制度還算是可以的
: : 通報給社會局 你媽跟你姐還是可以過的下去的
: : 但這些結果也請承受
: : 畢竟你也有問題
: : 三、最後 你本身有問題願意負責但卻又不願意拖累家人
: : 那就去跪你前女友
: : 請他不要告你
: : 結案
: 我是覺得,自己真的沒錯就不用怕被告,反正一定告不成
: 運氣好對方犯錯了,還可以反告回去
: 但若真的自己犯錯了,有種不要把自己的家當悲情擋箭牌
: 害到自己家的是誰?
: 家裡越窮的本來就越不該犯法犯錯,否則根本是自己害到家裡受罪
: 根本沒資格求諒解,只是臉皮厚到敢這樣求情
: 只能說被害者千萬不要原諒,這代表加害者根本沒有打算反省自己的過錯
: 只想解決眼前的事情,真求情成功
: 那加害者就會覺得這招好用,拿來繼續害下一個人
: 終究還是加害者自己把整個家庭拖下水
: 真正要幫助他的家,就該狠狠地告讓加害者確實接受到懲罰而不敢隨便犯錯
: 讓加害者的家庭得以減少擦屁股的次數
作者: freegar ((  ̄ c ̄)y▂ξ)   2014-07-14 02:59:00
XDDD
作者: lead0722 (get chance)   2014-07-14 12:33:00
小心告你備份喔
作者: aztcsteven (史提芬)   2014-07-14 13:42:00
備份告哪條啊?樓上的大大?
作者: tempoyo (張tempo)   2014-07-14 16:23:00
刑法359-1偷偷備份罪 樓上去查清楚再來
作者: diess (影靈)   2014-07-14 16:27:00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作者: Enrico   2014-07-14 21:16:00
google還看的到第一PO, 敢快去告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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