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事情,扯到金錢就會變得複雜,並不是因為錢使事情複雜,而是人把錢夾雜情感的
原因,才會使得整件事情看起來很複雜,合先敘明。
: 交往三年半的時間,
: 在前面三年,都由我支出房租,家用,還有日常開銷,
: 房租2~5萬不等
: 每月再給她2~2.5萬的家用打點家裡,也算是預備金跟生活費
: 如果出外吃飯或者一些開銷,
: 只要我在我就會支付,買衣服手機之類
: 過年的時候我也會包紅包給她的家人
: 3年半總金額大概是400萬元 其中的家用120萬元,房租110萬元
: 另外她剛跟我交往的時後在外欠債20萬元,我也替她還清
總金額大概是400萬元,就法律上來看幾乎都應該算贈與行為,(房租的部分
可能要看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是誰比較好判斷,假如承租人是你,那就不能叫贈與了,
她頂多算是跟你有使用借貸租屋處的關係),另外因為無法得知你贈與實際每年的分
配狀況,假如有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的上限,看起來你是有可能有逃漏贈與稅的嫌疑喔XD
: 分手前一個月,我無意間發現3本存摺掉在地上是他的名子,其中一本裡面有40多萬元.
: 但我覺得很怪,
: 因為存款日期的那段期間,他並沒有工作. 那這筆存款從哪裡來的.
: 這段很辛苦的日子她隻字未提.
從這段文字很清楚,存摺裡面的金錢都已經是你前女友個人所有,也就是她個人的財產。
她也沒必要跟你交代存款來源(難道她是公務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 當天回到家我問她"老婆,這筆錢是哪來的"
: 她先把我大罵一頓問我為什麼翻她東西,
: 當時我的財務急需現金的週轉,兩個星期後我實在想不到辦法,
: 於是跟他開口,說我需要一筆資金25萬,解決問題.
: 她原本很不情願,但最後還是拿給我解決問題.
所以你以要向她借貸該筆金錢的意思表示,然後她也確實將該筆金錢移轉給你,
縱然你們沒有書面的消費借貸契約,但她已把借貸金額交給你了,你們消費借貸契約
就已經成立了。
: 前鎮子某一天 她突然傳line給我,態度很差,
: 問我記不記得當時有跟他借存款25萬,問我什麼時後要還?
但是從上述內容,看不出有約定還款時間,屬未定期限的消費借貸,她可以向你定
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要求你返還借款,這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 我說我記得這筆錢,但我現在對這筆錢很有疑慮,
: 這筆存款是我給妳的家用,
: 妳拿我給妳的錢來借給我嗎? 更有趣的是其中一部分錢還是支付共同開支 例如 房租
: 她丟一句,我借你的時候我不是心甘情願的,是你要求的
: 你當初給我的時候是心甘情願的
這女生相當聰明阿,很清楚的告訴你,當初她是"借"你錢,而是你是贈與她金錢。
所以就法律上關係很清楚,就是你應該還她錢阿。
我覺得扯什麼你以前對她多好多好,她的那筆存款也都是你當初贈與給她,
所以你覺得這筆錢對方是拿你的錢借給你,這根本就是謬論。
退萬步言,就算那些錢當初確實是你給她好了,那些錢已經因為你對她贈與,早就
跟你脫離法律所有權關係了,而且也已經跟她本來的存款混同了,所以她把錢借給你
你就有要返還借款的義務,這是無庸置疑的。
如果你當初不是以贈與家用的意思,而是用"我把錢寄在你這裡,你幫我保管"而成立
寄託契約關係的話,這筆錢你拿回去用就會合情合理合法了,也不用有什麼問題。
不過我是建議女方,如果男生當初確實有幫你清償二十萬對外債務的這件事情的話,
而不是他拿二十萬贈與給你去清償債務的話,他會因為以第三人清償而有法定債權轉移
在他身上,或是對你有無因管理的請求權存在,就雙方債務抵銷,請對方還你六萬元。
當然如果根本就沒有他幫你還錢的這事情,自然你就不用管這件事情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