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yan1010 (童顏巨乳李東海)》之銘言:
: 我告訴他我在他家樓下
: 他說他不想見我
: 我有東西要給他(吃的)剛好跟他同層樓住的住戶回家我就跟著上去放在他家門口
: 後來他打給我說我這樣很可怕
: 我這樣是犯罪
: 為什麼我可以隨便進出他家
妳的確犯了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噢,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不過重點是“無故”。
連抓姦都是“無故”了,妳去送個飯是有什麼合理的原因?
連姊妹之間都可以互告侵入住宅了,妳一個女朋友算什麼?
住宅呢,也包括公寓或大樓的樓梯間,頂樓,甚至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
自己去網路上 google 什麼叫侵入住居罪,去找一些判例,
妳就會知道,妳不僅是可怕,妳是已經犯法了。
就算妳男友再怎麼不對妳要再怎麼作小伏低,犯法就是犯法。
被說可怕恐怖也是剛好而已。
妳不反省,還上來討拍~我真不知道要說什麼好了。
其它就恕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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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真的很多人連查一下什麼叫侵入住宅罪都不知道。
以下貼個最近新聞的連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14158.shtml
雖然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但多想兩分鐘,犯罪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