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上知道一個辭叫“裸婚”
為了也不知道這辭的意思的人,解釋一下
裸婚不是辦裸體婚禮,是說兩人結婚只登記,其他都省略,順便也補充一下
現行法律對結婚的要件的規定,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之後用臉書作了個問卷調查,結果,選不能省略的得票率在“可以接受裸婚”
之前的有,婚禮、婚戒、蜜月、婚紗照,排在後面的有婚宴、喜餅、新房、
聘金
雖然我不是說負擔不起(除了新房),但是其實我心裡是覺得裸婚很不錯,合
法、省時、省力,可是看了問卷結果又覺得,這樣想是不是不要讓人知道比
較好,免得已經交不到女朋友了,被知道後更不可能交到
聽說古人的合法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苟合,出處《孟子‧滕
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
皆賤之。”所以,當時“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現在從法律上說,登記結婚是“需要”,從文化風俗上來說,我們也不可能去
說一對裸婚的新人是苟合、是非法夫妻,頂多有人酸他們結婚太寒酸,順便挑
撥離間一下『這樣他會不會不珍惜妳啊』,結婚配件更多的人不見得就一定比
較幸福或比較合法,不然離婚的人一定都是裸婚的人,因為他們甚麼配件都沒有
所以我心裡面也覺得,做自己最長久,與其談婚論嫁談到崩,還是去找可以
接受裸婚的對象好了,只是不知道可以接受裸婚的未婚女多不多?我這樣自
限會不會太小眾了?有沒有因為男友想裸婚就甩了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