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monic (牙套妹)》之銘言:
: 我本來也是非常反對墮胎的,總覺得墮胎就是種殺生,太殘忍。
: 怎麼可以讓一個小生命都還沒出生就沒有了機會。
: 但去年去了一趟中國大陸背包旅行後,開始有了一些不一樣的想法。
: 那時,台灣某一位建中生因為小女友墮胎而自殺,新聞鬧得沸沸揚揚。
: 兩個未成年的孩子愛情談的苦澀,雙方家長都傷心。
: 我跟路上認識的東北女孩討論這則新聞。
: 她說:『太傻了,這有什麼要緊的呢?孩子以後再生回來就可以了。』
: 我說:『再生回來?』
: 『是呀,現在打掉的小孩會回天上等,等父母以後經濟基礎好了,他又會再回來的。』
: 我想了想,中國大陸的人對於所謂墮胎的想法,遠比台灣開放許多,
: 這自然是因為他們之前為了控制人口,實行一胎化政策,墮胎由國家公權力許可的。
: 當然,中國大陸本身是個問題很多的國家,但他們對於墮胎的想法確實有點意思。
: 或許在這個題目裡我們可以一起思考。
: 他們把墮胎叫做人流。人工流產。
: 人工流產 vs 自然流產,從名稱裡我們就能看出一些玄機。
: 自然界的流產,是一種淘汰機制,母親的子宮環境不好,胎兒的健康狀況不佳,
: 或者是受到外力的傷害刺激,就會有自然流產的情況產生。
: 有些時候,還只是受精卵階段,就會著床失敗,像來一次月經那樣自然地流掉。
: 有些時候,則是胎兒已經成型了,卻胎死腹中,或是大量失血,胎兒被流掉。
: 對於自然流產的人,我想很少有人會批判。
: 只有很少數的機車人會說:『怎麼不好好養胎呀?怎麼不小心一點呀?』
: (人家失去孩子都傷痛欲絕了,還在傷口上狂撒鹽,真的太有病了......)
: 大部份的人對自然流產的人都是一種安慰關懷的態度,
: 也會說出像那東北女孩說的話:『等身體好了再把孩子生回來。』
: 那麼人工流產呢?
: 人工流產何嘗也不是一種淘汰機制?
: 失去孩子的母親何嘗不傷心?
: 客觀而論,子宮的環境對胎兒來說很重要,但現實環境對胎兒來說影響更大。
: 或許,人工流產的母親有能力將胎兒平安產下,但她並不能保證小孩以後的人生。
: 這種情況下,她選擇放棄這個孩子。
: 而且人工流產的因素往往更傷心。
: 被強暴,胎兒有嚴重殘疾,家境貧困,年紀太小......
: 我們都是很幸福的人,所以可以很輕鬆地說出:
: 『生命很寶貴,孩子是無辜的,沒有做好生小孩的準備就該好好避孕。』
: 因為如果有一天,真的有意外發生,比如說某次情不自禁,
: 我們的經濟狀況良好,也已經完成了學業,加上和另一半之間有愛情基礎,
: 往往也就是驚嚇變驚喜,趕快訂餐廳準備結婚。
: 但不是每個人都這麼幸福,也不是對每個人來說,
: 都可以有能力生下小孩並扶養長大。
: 硬是把孩子生下來毀了往後人生的發展?
: 硬是把孩子生下來卻讓他在痛苦中成長?
: 硬是把孩子生下來卻讓他缺煩陪伴缺乏愛?
: 這樣真的就有比較好嗎?
: 墮胎,有時候是一種優生學考量,不管是基於生理,心理,或社會層面的理由,
: 當然,墮胎的男女雙方都是有責任的,既然知道不適合有小孩,
: 為何不好好的避孕?
: 但這個錯誤真的這麼罪不可赦嗎?
: 小朋友是寶貴的生命我同意,(而且好可愛)
: 胎兒是寶貴的生命我也同意。
: 沒有胎兒就不會有小朋友。
: 但這中間還是有一個分界,胎兒終究是胎兒,他還沒出生,
: 雖然他有生命他有感覺,他被結束生命的時候也會痛。
: 但他還沒有出生。
: 還沒有出生如果發生了自然流產,
: 那麼他除了在大家的回憶裡留下眼淚的痕跡其他什麼都沒有。
: 如果是人工流產呢?
: 大家都會覺得,那是完全不一樣的事,那是媽媽不要那個小孩。
: 那太殘忍了。
: 可是,留下孩子不論將來吃多少苦都承擔下來是一種母親的選擇。
: 放下孩子不讓他在不適當的時候來到世間,何嘗又不是一種母親的選擇呢?
: 我們對於生命有著神聖的期盼,所以對於人為的操弄或選擇,都過份的恐懼。
: 我想到電影蘇菲的選擇,在集中營裡,納粹軍官抓住蘇菲的兒女,
: 告訴蘇菲她只能留下一個孩子。
: 一雙兒女在蘇菲面前哭喊。
: 蘇菲無法下決定,納粹軍官逼迫她,再不決定就兩個孩子都送進焚化室。
: 情急之下,蘇菲說:『帶走我的女兒。』
: 納粹軍官把蘇菲的女兒推進了焚化室,女兒絕望的眼神和淒厲的尖叫聲,
: 變成蘇菲一生無法擺脫的噩夢。
: 當然不會有人說蘇菲這樣做是對的,但是不應該怪她。
: 那種情況下,本來就不會有對的選擇。
: 人世間是有著許多無奈的,幸運的我們沒有遇到,
: 難道就有資格唾棄遇到的人?
: 我很喜歡的德國律師作家,費迪南.馮.席拉赫,
: 他的祖父是納粹時期青年團的領導,他的祖母是希特勒的御用攝影師。
: 他的作品我每一本都有買:罪行,罪咎,誰無罪,犯了戒。
: 我覺得他的書寫之所以迷人,在於他寫出了犯罪的本質。
: 罪犯並不是窮兇惡極遙遠的惡魔,
: 每個平凡人都可能犯罪。
: 罪就是人。
: 我想,他的家世讓他無法不去想善惡的邊界,
: 所以對他筆下的人物,他經手的案子,都多了一點『懂得,所以慈悲』。
: 而我寫這一篇文章,並不是要為墮胎護航,
: 對於那種把墮胎當避孕的傻女孩,我也是會翻白眼。
: 但我也深深覺得,批判並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只是讓情況更糟。
: 畢竟逝去的孩子不會回來,傷痛的母親還是要繼續活下去。
: 而是針對原 PO的情境,他那個大學時墮過胎,導致情感不順至今的朋友,
: 我覺得她就是一時失足而已。
: 不知道她是否自責痛苦至今?
: 我想跟她說:『以後有機會,那個孩子會再回來的。』
: 願她早日找到一個懂得包容的人。
其實台灣也叫做"人工流產"(參優生保健法),而且標準還蠻寬鬆的
大抵上有兩個時間點:妊娠12週 跟 妊娠24週
基本上成年人,在12週內可以基於母體意願任意實施人工流產
12~24週內在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實施
例如醫學考量(危及母體)、優生考量(先天疾病、畸形)、犯罪學考量(因犯罪而懷孕)
24週之後僅限於醫學考量(危及母體)
這些劃分標準的依據,基本上是用當時醫學的標準劃定的
也就是胎兒脫離母體依當時的醫學技術,24週內不可能獨立存活
那麼殺胎就不等同殺人,那麼爭議性就不會這麼大
因為人命是無價的,就算他有缺陷還是人
記得優生保健法是抄某先進國家(我忘記了,應該是萬惡的米國)
不過該國是經過長時間的論辯的,我們未經討論直接繼受 非常有問題
基本上,大家討論都閃掉一個問題-為什麼可以任意殲滅掉一個生命?
直接論述說後續的社會效果,例如沒父親的孤兒很可憐、經濟能力差養不起
但是,這些效果在胎兒在12、24週之後,也不是理由(至少現行法是不允許的)
那麼就要回到一個問題是
消滅受精卵的正當性
一些論述是說受精卵根本不是生命
只是有潛在發展人的可能,但一切都是未定之天
這種說法或許是參酌現行醫學科學的標準
但是隨著醫學的進步是會浮動的
前述的12、24週基本上已經被挑戰了
(胎兒獨立存活的時間依現行技術已經很前置了)
不過,這條線要怎麼劃,的確是很難啦
我才疏學淺,現在也沒有一定的答案
只是覺得優生保健法的規定過於寬鬆
好像有點離題了~
總之,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