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 我在臺北(31)
現在跟小5歲的他在一起,他在台中
但之前有過分手紀錄
原因是因為他有經濟壓力,有負債
覺得我可以找到更好的,現在給不了我要的幸福
因為我們是遠距,通常我會1~2星期會下去找他
可是,他復合的條件是,要我一個月只可以下去一次,不然,其他時間,他上來。
可是,他上來臺北,通常只有待一個下午就得回去了,我覺得他這樣跑很累,不符合效益,
若是我下去,可以在他租屋處住1~2晚,再回來,時間也比較長。
我們之前也是幾乎都黏在一起,他沒上班的時間,大部分我們都會熱線。
可是,如今他說需要多一點空間.....這是復合的條件,我因為放不下這段感情,所以答應?
可是我發現,我好像做不到,我一星期就想見面,最長2星期,一個月一次,不會太久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