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女友要我填業務連帶保證人

作者: love2kinki (KITTY)   2015-08-31 20:15:26
在男女版潛水很久,第一次發文請見諒
看到大家以為這種保證人很少見覺得有些驚訝
我在日本上班,剛錄取目前的公司的時候(某知名精品集團,不是什麼怪公司)
入社時公司要求我要有“兩位”保證人
而且一定要住在日本的,住台灣的親友是不可以的
不只簽名畫押,還要交印鑑證明(聽起來整個很恐怖
還好有兩位台灣友人,二話不說就幫我簽了
當然我也有找相關法律讓他們放心,
就算我犯罪被求償他們也來得及在求償之前放棄保證人身份(公司有義務通知保證人
台灣的相關法律我不是很清楚,建議您可以去了解
再決定要不要幫女友
難得找到一份喜歡的工作很不容易的
今天看到這篇原文與推文,我又更感激我那兩位友人了
※ 引述《teemo0330 (香菇)》之銘言:
: 小時候爸媽常告誡我,
: 不要當別人保人,
: 在好的朋友也一樣,
: 女友最近在當業務
: 公司要他簽業務連帶保證書
: 她要我簽,我堅持不肯,
: 我叫他給她爸媽簽,
: 她說還要回家簽很麻煩
: 要是我要讓她簽,她也會簽
: 為何我不願意,難道以後結婚也不簽嗎?
: 我一時還回不出來,我就開始跳針
: 我說這種東西給血親的人簽比較好
: 她就很不開心,一直覺得我不夠有心,氣氛變得很僵…
: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簽嗎?
: 我真的很怕這種東西…
: 不簽好像我又不會對她負責
: 真的好難為…
: p.s女友上班是正常的貿易公司
: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8-31 20:24:00
不用驚訝,不難觀察到有社會經驗的比例有多少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8-31 20:29:00
沒出事都沒問題
作者: wu0u4 (吃大便的狗)   2015-08-31 20:58:00
簽這個又不會怎樣
作者: ericrx3460 (椎兒)   2015-08-31 21:10:00
不會怎樣那給樓上簽
作者: wu0u4 (吃大便的狗)   2015-08-31 21:11:00
好啊
作者: Lian ( ★我最和善了☆ )   2015-08-31 21:22:00
同意此篇!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5-08-31 21:27:00
來的及拋棄保證人,你確定?你犯罪,就扣押保證人的薪水了,公司沒這好心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8-31 21:35:00
你犯罪被求償,你的保證人卻可以及時放棄保證地位,那你的公司要跟誰求償?這個保證根本沒意義嘛!你的公司通知保證人是執行通知吧另外印鑑證明也沒什麼,就是拿著印鑑蓋兩個章,證明這個章的確是從這個印鑑印出來的。就這樣而已。
作者: tjpcj8 (sf)   2015-08-31 22:08:00
民法756-1以下是台灣人事保證的規定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8-31 22:10:00
這不是形式。若公司已經向犯罪的你行使權利,那公司必須通知保證人,而保證人得終止保證契約。但是,大部分人犯罪後,都是烙跑啊,那公司當然只能找保證人求償了。公司發覺你有不適任的「可能」,可以讓保證人決定終止契約。但你寫的是已經發生犯罪「結果」,不一樣。印鑑證明的用意是你說的那樣沒錯,問題是,實際上沒那麼複雜,慎重的程度比你想像的輕。
作者: x77 (肛之戀精術士)   2015-08-31 22:34:00
不覺得日本的規定是原PO講得這樣....如果保證人這麼好當那公司搞這個保證人制度一點意義都沒有...
作者: toriandsun (人造衛星)   2015-08-31 22:46:00
同意t大。公司發現虞犯機率不高吧
作者: oYOUCHANo (19840704)   2015-08-31 22:52:00
我的公司在台灣也算是滿大的貿易經銷商,也有簽還不給親屬簽。感謝幫忙的朋友對我的信任。當初問主管需要保證人的用意,主管說是因為接觸到財物公司希望能有保障,但其實這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只是警
作者: lyndonliu (liuliu)   2015-08-31 22:55:00
我也是百大企業三等親不可同集團體系不可,我男友甚至幫我拿給他爸媽簽,真的很感激
作者: oYOUCHANo (19840704)   2015-08-31 22:56:00
示效果。真的會犯法的還是防不了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8-31 22:59:00
沒有法律效力……剛剛不是有版友說民法第756-1條以下嗎
作者: hhenry666 (HH)   2015-08-31 23:17:00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作者: x77 (肛之戀精術士)   2015-09-01 00:26:00
我說不覺得的意思是,不覺得像你講得可以在求償之前放棄保證人身份 如果真的有這等事情,那這個制度一點意義都沒有沒有特別要質疑你的意思,只是就邏輯來判斷,覺得這種規定非常不合邏輯
作者: connie8173 (萌萌)   2015-09-01 01:39:00
建議大家不要再腦補了…此篇原po所說的也只是日本的規定,建議原原po可以去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看最壞的狀況是什麼再決定。如果是財務的保人,就算是親兄弟我也不會簽,因為其實對方沒辦法控制自己的投資會不會慘賠。如果是業務的保人,很親近很了解,對於對方品格和個性夠篤定的朋友就可以,因為可以自己控制不要犯罪。我覺得這種法律方面的解釋應該是原原po女友應該要做到的,沒有給對方足夠的資訊就只會番真的很不可取。但是就算原原po有心理壓力不想簽,建議還是去了解一下,就算盡了一份誠意吧。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9-01 01:49:00
這不是灰色地帶,這是邏輯問題。另外這規定當然存在啊,就是民法第756-1以下的人事保證。
作者: reexamor (gtc)   2015-09-01 03:57:00
推這篇 第一份工作也有簽 其實就只是規定 要說有沒有法律問題 是有 就看對對方的認識與信任程度有多少
作者: bbbing (無)   2015-09-01 09:37:00
太多人聽到保人就開槍了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9-01 21:25:00
從根本上,如果覺得女友是必然會侵佔公款的..還不快分一堆人傻傻的也沒出過社會,看到保人就以為跟貸款保證人是一樣的東西,實在是喔.....
作者: Herojojo (英雄啾啾)   2015-09-01 22:18:00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能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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