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edas (塔塔麋)》之銘言:
: 如果支持多元成家的人
: 通常會說 每個人都有喜歡什麼的權利
: 但是如果有些人反同
: 就會被說不尊重別人…
: 可是這樣不就跟
: 人都有權利的這句話抵觸?
: 那些人就是反同啊…
: 這也是他的權利
: 蠻不解為何可以接受別人喜歡誰
: 卻不能接受別人不喜歡誰…
: 我有看版規哦 這算男女關係
: 覺得我應該聲明我不討厭同性戀
: 我只是對這兩者立場提出疑問而已
: 不要誤會我反同==
其實這是一個邏輯上的謬論,
重點在於權利之間是否還保持著權利之間的對等關係,
還是適用權力去壓迫他人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群體看法中,
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近代被不斷提出與討論,
那便是是否有不可退讓的原則存在這件事情~
簡單一點說,
就是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不曾停止的論爭,
但在20世紀中葉,
因為德國納粹的出現,
讓現代學者意識到了,純粹法實證主義的論述所可能帶來的悲劇,
所以自然法主義也再次復興,
前面可能說得太複雜了,
簡單一點說,
妳文章中的權"利"的"利"字其實似乎有所誤用,
支持同性戀的人他們主張的是,
人人都有自我選擇愛人對象的"權利",而這是人類的基本權利,不容退讓與侵犯
(前述提到的原則可不可退讓的問題)
而反同者所主張的是,
我有主張他人不可以喜歡同性的權"力"(Power),
他們主張如果只是在表述他的看法時,
那或許可以界定成是他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是當他們想要透過這個言論來壓迫他人的權利時,
那便可能轉變成前述的權力,
或許你會說,
支持同性戀的人也是用他們的"權力"來想要改變法律啊!!
但是,這邊必須注意到一件事情,
那便是同性戀這樣一個事實存在,彼此相愛而想要結婚是不是得以成認為一種權利,
也就是所謂的原則,
如果肯認的話,
那你可能便會發現這當中並不存在矛盾,
最後,
請大家記得一件事情,
在台灣並不存在所謂婚姻神聖這樣一個觀念存在,
是不同於西方基督世界的,
所以就個人的看法而言,
我國去承認這樣一個權利存在的要件,
其實應該要比西方各國來得寬鬆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