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判定各項噪音檢舉的受理機關
(一)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
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二)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
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
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
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
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
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這樣有比較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