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故事喚醒了我塵封已久的回憶,但我的腳色是那個可怕男子的女友......
我曾被他大聲指責:「我會被告、被判刑都是你的錯!因為你不給我,所以我才會找別人!」
那年我十六歲,我以未成年不能發生性行為為理由拒絕了對方,他當年二十五歲,在網路剛興起的年代認識了國一女學生,在一個週末瞞著我帶她去開房間。
然後女學生回家後告知父母,報警後調閱監視器,確定就是他本人。
他事後對我振振有詞的說是你情我願,覺得對方怎麼能提告。我只能搖頭覺得自己像個蠢蛋,初戀就以為能走一輩子。
台灣的法律真的很友善,判個三年多還可以假釋,一年多就出獄了。
很多時候不只是「受害的一方」會「合理化」事情的發生,我在經歷這件事情覺得「加害的一方」也在合理化整件事情。
至於他們當時是否你情我願?
我不清楚,我不在現場。
但他最後詛咒我永遠找不到像他那麼好的人,還有把犯罪的動機都怪罪於我,這是我一輩子都難以忘懷的事情。
輕描淡寫的寫了這篇,還是想要告訴原po的朋友,事情已經發生了,日子還是要過的,就當上了一課吧!下次認識一個人的時候,多觀察、保持警覺,一個真正愛你的人會尊重你,不會強迫你做你不想要的事情。
每一個願意付出真心的人都值得擁有真正幸福。
祝福你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