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分手後才懂原來我愛你

作者: zero1000 (\⊙▽⊙/嗨咖)   2017-08-11 23:38:28
==8/12==
先說板主辛苦了,一早醒來看到站內信@@
因為Shikiban0819也觸犯板規D.6
「文章於本板未違規,但經舉發於各板張貼之任何有關男女感情互動之文章,
其時間軸、性別、人物、關係等角色定位與在本板張貼之文章有所出入者。」
其原始發文有捏造事實並誣陷他人之嫌
並且redwin的文章剛好是舉證其違規的證據,
並不受本板散佈、公開隱私板規的保護限制
而且就算Shikiban0819修文,也沒有對被汙蔑的當事人男方道歉,
(原始文章的用詞是『侵犯』、『搔擾』)
目的只是為了覆蓋網路備份資料,以免留下證據,並非反省。
已站內信檢舉Shikiban0819,並將redwin的舉證資料站內信給板主。
接下來還要趕著出門加班,趕緊修文啦。
=========
魯阿桑不才,不是很懂,可否請好心人及好心人徵詢的律師解答一下相關法律疑問
以免任何在社群網站上回文討論都會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
這樣以後PTT是否直接關站,沒有運作的必要?(嚴肅臉)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板友回應某女士已公開發表之文章,好像沒有收取費用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定義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板友得到的某女士資料有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
不過這些資料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為具體個人嗎?
相同出生年月日的全世界不知有多少,
高雄情侶裡面天蠍座x巨蟹座的配對
或是被業務嘴過的傷心女孩,感覺多到滿出來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板友們並沒有當駭客,只是在社群網站看看某女士曾經發表過的文章啊
這樣好像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耶@@
希望好心人及好心人徵詢的律師也可以好心地回覆在板上,不需要用私信
讓大家好好地了解生活法律常識,以免觸法,謝謝!^^
※ 引述《redwin (Tony Parker)》之銘言:
: 看了事主的文突然有一個說不出來的奇妙感覺
: 就跑去google了一下她的帳號
: 發現事情似乎不是她所說的那樣
: 首先 她有其他帳號 證據如下:
: 從合購版 3103篇文可以看到
: 多重ID shikiban0819、shikiban、shikiyume、thatme、Iamnoname
有興趣的人自行拜大神( ^.< )
: 可得知雖不能100000%確定是本人 應該至少是相關人士
: 他上述其他id 在其他版的爭議也被查過id
請自行到Chat82gether欣賞2009年的水桶公告( ^.< )
: 雖與此篇文id shikiban0819沒有確切連結
: 可以參考一下
: 由上述幾個id繼續google下去
: 發現Shikiban0819和Iamnoname有驚人的相似處
: 1.出沒地點都在高雄火車站and陽明國中附近
: Shikiban0819
: Iamnoname
自行到合購板觀看( ^.< )
: 2.都是巨蟹座
: Shikiban0819
: Iamnoname
在life板喔( ^.< )。
: 3.都有個天蠍座男友
: Shikiban0819
: Iamnoname
: 4.跟蠍男都差不多從2011開始交往的
: Shikiban0819
: 2014年說交往快三年
: Iamnoname
: 2012說交往快1年
這個當然是在蠍板啦( ^.< )
: 5.2014年8月時 都在考後中醫
: Shikiban0819
: Iamnoname
一個在post-b.test板,一個在板PoleStar( ^.< )
: 合理推斷除非兩位是神奇的命運共同體 否則應當為同一個人
: 好,今天Shikiban0819的文章說他被這位在line群組認識的男生侵犯後,
: 因PTSD影響做了錯誤決定 導致男友一怒之下分手,上來po文發問如何挽回。
: 那我們就來看看命運共同體的Iamnoname是怎樣描述相同命運的
: 2017/6/21
: 「我說過我對感情很衝 其實我很早就已經做出了選擇.... 我無法一心二用 我一直沒跟
: 你說已經單身」
: 「全然的相信了你承諾的每句話 然後我陷入了 而當你說當朋友時 我無法馬上抽身,我
: 不知如何回應 信任的城堡瞬間崩毀 夾帶前世記憶的痛 我不想也不願哭鬧揪結著你 更無
: 法裝做從沒發生過任何事情 對不起,所以我逃開了 因為那時我已經選擇了你」
: 由此可推斷出,並不是事情發生後男友知道了才跟你分手
: 而是你很早就做出選擇回復單身狀態。
: 「謝謝你給了我太多獨一無二的第一次 第一次看見似曾相似卻明明是第一次碰面的人 第
: 一次給了剝好的蛋被你說感動要哭了 第一次跟認識不久的異性聊到18禁超露骨對話 第一
: 次在車內跟認識不久的異性卻超越尺度的肢體接觸 第一次在K書中心有驚喜的訪客 第一
: 次在你上班時陪你去送件看客戶 第一次被叫寶貝北鼻一起洗澡一起睡覺 第一次如此短的
: 時間內相信了你說你會給我安全感,暑假一起去玩,年底出國 太多的第一次.......無法忘
: 懷。」
: 但 在不對的時間相遇 我給了你壓力做了錯誤回應讓你選擇離開 謝謝你曾經帶給我生命
: 中的一切 謝謝你讓我懂了很多事情 我不會抹滅這段關係中曾經的真心 也不會否定你在
: 我生命中的存在 過去的聚 如今的離 來不及懂的珍惜和失誤的曾經 對不起 也謝謝你。」
: 這看來是不錯的結局啊~感覺看開了
這個不是連結不刪喔( ^.< )
: 真的嘛?我們往下看
: 2017/6/30 Iamnoname在本版的發文
: http://www.ucptt.com/article/Boy-Girl/1498808049/569
在男女板的文章不需要刪連結,太好了( ^.< )
: 「第一個禮拜的聊天心得:有熟悉感似乎是認識許久的老朋友
: (事後朋友告知,業務高手讓你有熟悉感是正常的)」
: 「過幾天我覺得這樣不行,
: 我清楚他在我心中開始有了份量
: 嚴重影響到我此時該認真的生活重心
: 決定約碰面想說清楚,請等我忙完後再有交集
: 結果那天他開車晃了一個小時,
: 然後我們在車內擁抱和kiss了
: 他不願斷了交集,而我也無法狠下心堅持
: 之後相處模式更加的情侶了....
: 早安晚安電話,互報行程位置,下班後碰面,親密肢體接觸等等
: 他說 他有業務嘴 但他會表現最真實的他
: 他說 誰說認識2禮拜就不能在一起很久?
: 他說 喜歡程度滿分10,而他是9分
: 他說....
: 約好了要載我一起出團烤肉
: 約好了一定會給我安全感
: 約好了一定會陪我到忙完
: 約好了7月初要一起去琉球玩
: 約好了年底要出國
: 約好了很多事情......
: 在一起的那一個月,相處的很愉快」
: Shikiban0819本次文章中推文
: 「自己是說 因為他是業務
: 所以他剛好"經過"在附近吃飯」
: 所以騷擾男子和愛上的這位都是業務or恰巧都是業務嘴,
: 都在車內發生接觸(一個自願一個不自願)
: Iamnoname說:「談感情談到想死 也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很特別的經驗呢
: (我很想跟某些人大吼 他X的如果不是被甩得莫名其妙 誰會想心痛到想死阿!?)」
: shikiban0819在本版推文:
: 推 shikiban0819: Westwet大跟ariz283大,真的太強了!!覺得我前陣子遇 06/29 00:48
: → shikiban0819: 到的根本是一模一樣的事情!!如果早點看到兩位大大的 06/29 00:48
: → shikiban0819: 心得,就不會一個月前的我痛到想死了@@”而且對方真 06/29 00:48
: → shikiban0819: 的還發表狀態和該圖片!! 06/29 00:48
: → shikiban0819: 只是我的情況是男生非常主動,然後我陷入後,也不知 06/29 00:51
: → shikiban0819: 道他是不是覺得玩夠了就直接抽手,讓我被分的超莫名 06/29 00:51
: → shikiban0819: 的!!而且只有相處2個月哈哈哈~ 06/29 00:51
: 但是Shikiban0819本次文章卻說是因為車上被侵犯所以想死…
: 也對,想死可以有很多原因
: Iamnoname說:「我花了3個禮拜就走了出來」
: 看起來是沒有走出來
: 抱歉,可以吐槽的點實在太多,無法一一贅述
: 有興趣的可以點上面的文來看看
: 總結:從上述種種看來,真心認為你需要去找專業諮詢一下,
: 不管是走不出來,還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是像這樣一個事件有三種說法的性格
: (不知道是拿來騙自己還是騙別人)
: 都建議認真的尋求幫助吧!然後跟專業在描述時請盡量說實話人家才能幫你.....
: ps.雖然你有問過如何刪除已備份在網路上文章
: 但我還是不識相的從這些文章去找到線索 因為備份上去是刪不掉的
: 真心建議往後還是不要在網路上留下太多資料吧!
: 你連生辰八字都寫了實在.....非常不明智啊!
作者: zero1000 (\⊙▽⊙/嗨咖)   2017-08-11 23:40:00
對了,所謂聯絡方式是指商品面交地點,並不是住址或電話這樣有算個資法的「聯絡方式」嗎@@
作者: treiss (獅子座女孩)   2017-08-11 23:44:00
呵呵,這問題我也推文問過,真正能算上個資的只有出生年月日,但完全無法連結上她本人,難不成我隨便在路上喊一聲民國200年2月31日出生的!所有民國200年2月31日生日的都可以告我嗎?XDDDD
作者: philandsam (盛小王)   2017-08-11 23:48:00
建議PTSD女王就乖乖認錯反省吧 越搞小動作讓自己越丟臉
作者: gox1117 (月影秋楓)   2017-08-11 23:49:00
就騙三歲小孩啊 先嗆律師先贏啊 笑死人 有這種律師拜託名片給我 絕對不找這律師
作者: lostinblue (三月花。阿藍)   2017-08-11 23:58:00
謝謝這篇漲姿勢,有備份很優秀
作者: LouisPrime (LouisPrime)   2017-08-12 00:33:00
長姿勢了,
作者: zero1000 (\⊙▽⊙/嗨咖)   2017-08-12 00:34:00
看了版規,為免板友被愚弄,可以他板文章舉證原PO所言為謊言,這樣原PO反而會被水桶,而r板友只不過是舉證所以R幹嘛被迫修文?我覺得這部分可能有討論空間
作者: redwin (Tony Parker)   2017-08-12 00:37:00
我雖有上述同樣疑問 但實在沒時間一一跟版主討論 反正大家
作者: zero1000 (\⊙▽⊙/嗨咖)   2017-08-12 00:37:00
以免其他板友繼續被同一ID的謊言愚弄,要騙也是培養新ID
作者: zero1000 (\⊙▽⊙/嗨咖)   2017-08-12 00:39:00
所以板主若要請我修文,請先公開回覆上述板規疑義喔
作者: SaChiA5566 (煞氣ㄟ5566)   2017-08-12 01:17:00
有阿。 p幣。 壞了50收
作者: kittyfifi (不想遺憾)   2017-08-12 01:31:00
勇氣備份! 欣賞你
作者: vuvutiffany (女孩)   2017-08-12 19:47:00
^^
作者: cherrychiao (櫻桃巧)   2017-08-13 02:45:00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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