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3:54:49其實我是覺得你很有種啦
在下不才 剛好讀過點法律
我先不管你什麼個資法
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我解釋一下,除了與公眾利益無關,
即使是事實,仍是觸犯侵權行為,
而且你附上照片,也就是說,
這行為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我對你理直氣壯的口氣先給你敬配,但犯法也是事實,如果你真的覺得很有理,那你有種
別刪文。
另外,你觸犯版規D2,版主不處理一下嗎?
最後,我只是提醒版友不要以身觸法,
這篇文無關男女版,還請版主不要水桶我....
※ 引述《prinsces (我)》之銘言:
: 我是原po
: 動不動就端出法律嚇女生真的好棒棒
: 我說的都可以求證當事人 若有不實也歡迎提吉 對話紀錄都在阿...
: 其實 如果問心無愧是在怕什麼呢?
: 我說了沒有在討拍 遇到這樣的事情沒有提告也沒有公布不雅照
: 看了推文,也是有人覺得他帥或是沒做錯不是嗎?
: 畢竟感情沒有對錯阿!我就是抒發覺得被騙的心情
: 覺得笨和倒霉,真心希望有人不要再受害
: 那到底為什麼有人會覺得是毀謗呢~
: 搞不好也會有人覺得他帥而去找他阿!
: 老實說女版刪我文的真的不知道在心虛什麼
: 台灣每天發生這麼多騙炮
: 就是因為妳們只允許人在上面討拍發無病呻吟文章
: X男就是看準不會被公開,女生會覺得自己蠢而吞下去
: 所以才一直有人受害不是嗎?
: 因為人家蠢所以這樣惡意用騙的就是對的喔...
: 如果在網路上遇到詐財的賣家也會公開手機等請其他網友注意
: 我這樣回敬他,比起他對我的傷害真的還好而已
: 你今天偷走別人覺得珍貴的東西本來就是該預料這樣結果?
: 我並沒有指控他犯罪 事實上很多男的聽了覺得這沒什麼阿
: 對女生來說以後遇到這種 就能更加小心一點
: 被公開行徑,這不就是騙炮的成本嗎?
: 不懂這有什麼不能分享的?
: 女版刪文是在保護騙子嗎...
: 還是版主根本是男的...?
: ※ 引述《callling (柳成汁)》之銘言:
: : 一開始我就推文講,原PO這樣的文章是很有問題的。
: : 一個殺人犯就算很多證據都指向他,
: : 只要還沒判刑確定,
: : 他就只是個嫌疑人而已,
: : 歷史上有太多的冤案跟懸案了,
: : 例如江國慶案。
: : 前陣子不是才發生過年輕男殺死一個女的
: : 結果,男生的女友也被列為嫌疑人
: : 一堆人去人家臉書罵,
: : 名字、照片樣樣都公布,
: : 到最後法律還她清白了,
: : 那...之前罵她的人呢??
: : 就這麼算了?
: : 比較奇文的,
: : 竟然還有一堆人推文,
: : 要大家有同理心,
: : 一起罵這個渣男,
: : 今天原PO如果只是把遭遇寫出來,
: : 要大家小心,就比較沒有爭議,
: : 今天他把人家照片、個資通通公布出來,
: : 讓一堆人跟著罵,
: : 這種行為不是更渣嗎??
: : 就算要判人死刑,法官都還會讓嫌疑人有陳述的機會,
: : 一堆人單聽原PO這樣的片面之詞就高潮,
: : 有些人講話說不定只會挑自己有利的講,
: : 甚至加油添醋、惡意中傷,
: : 這些都沒人知道。
: : 對於一個匿名ID,PO出人家的照片還有個資去攻擊人家
: : 還一堆人選擇相信這個匿名的人,
: : 是非黑白,只有當事人知道。
: : 真的覺得大家還是要有一點判斷力
: : 別傻傻地當了人家的幫兇,
: : 到底是有多不甘心,
: : 要到處PO文,散佈對方照片,
: : 當心弄到最後,自己變成被告,
: : 那才是得不償失。
作者:
rie779 (這些鉛筆通通都是我的)
2017-10-22 03:56:00恨不得鬧大怎麼會主動刪....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3:58:00一樣喔 就算是事實,但與公眾利益無關,最後不罰的旦書是說,私德不在此限,就算有對話記錄一樣。s大 謝謝你幫講解讀了四年法律 第一次解釋法條居然是在ptt
要這麼凹以後說別人是妓女也可以說成是提醒其他男性不要回收囉?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4:06:00問題是指名道姓 還附照片
說妓女跟說很亂是不同的,否則那些表兄弟相認的早被告翻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4:09:00g大 你可能不是很懂法律吧防礙秘密的要件可以回去重看
作者:
callling (柳æˆæ±)
2017-10-22 04:37:00我推文後又發文這行為會違法.原po好像看不懂?在女版被刪文,還怪版主可能是難的,看樣子相對自我中心。人家刪文可能是保護原po或單純版規。我真的醉了。難(X)男(O). 手機打錯字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4:40:00真的 我也是醉了 她在女版被刪 應是違反版規但我也怕我回這篇被水桶@@
作者:
DaDaU4Ma (DaDaU4Ma)
2017-10-22 04:42:00推個,然後是敬"佩"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4:44:00我知道錯字 但我懶得改我是希望她看到這篇能收手啦不然我也沒辦法
作者:
DaDaU4Ma (DaDaU4Ma)
2017-10-22 04:48:00我覺得如果不是全豁出去了,……真的收手比較好。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05:51:00我知道你在反串
作者:
vykxtoz (雲)
2017-10-22 07:42:00看到g說妨害秘密害我笑出來XD,而且頗好奇這版484沒版主啊~跟女版的效率差真多
作者:
zoe96 (愛上海水的淡水魚)
2017-10-22 08:56:00如果只私下傳給受騙女生一人,是否就不觸法?條文是寫眾可以這樣理解嗎?
作者:
agnel (不是天使 N  N)
2017-10-22 09:57:00原po很誇張 她可以訴說她的遭遇但不能公布他人個資!我要是男方一定告
作者:
squeegee (Squeegee~*)
2017-10-22 10:04:00罰金好低喔…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0:20:00提醒女性不算公眾利益嗎?我想法官也會斟酌案情去審判 好嗎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0:34:00我們不探討 此事件 單論提醒女性是對的 但是這跟公開資訊 確又是二回事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0:35:00那賣假貨卑公開照片的呢 沒聽過敢去告人的被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0:50:00因為賣假貨 本身就不敢把事情弄大了啊.....怕被告都來不及互告更有事 有可能傷人三分 自傷七分的嗎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1:01:00所以這就是弱勢的地方 財物被欺騙有法條可告 但騙感情以及騙砲被欺騙只能算私德 所以那麼多騙砲男衡行 遇到只能自認倒楣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1:03:00其實男生也有被騙感情的 我覺得這社會本來就充滿限阱 而怎麼避開 則是每個人不同的人生課題
那如果是為了讓其他女生遠離這個男生,算是公共利益嗎?我不懂法律,單純提問。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1:18:00我換個說法好了 假如有個貪官 他涉嫌貪污 你把他的事爆料並指名道姓這便算涉及公益至於你問的問題 要看那男生做了什麼事 而要讓人遠離一個隨機性侵犯 還未抓到 跟欺騙一人的感情 這二者之間比較你認為哪個涉及公益
照片若非公開資料 真的非範疇?不過各位鍵盤法官在這邊猜,還是等真法官給結果吧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1:23:00g大 你還是回去讀一下法條吧還在妨礙秘密 連要件都沒搞懂
作者:
namis77 (Hakuna Matata)
2017-10-22 11:25:00男方可能不知道被po上來,而且不用提告,過一陣子又可以繼續出來撩,幹嘛淌渾水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1:28:00男生要提告就要把所有事情說出來哦 判決書出來就是法院認證的
作者:
bazz (╮(﹀_﹀")╭)
2017-10-22 11:30:00推文那個g三X的還滿愛盧的,這麼愛挑戰專業人,你可以做實驗依你自己在推文裡的法律見解,試試看會不會被告得成就知道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1:37:00m大 你說對了 但是如果男生否認事實 還是能針對損害名譽請求賠償 承認或否認都不會改變結果 QQ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1:41:00可是這也能讓大家看清他的真面目啊 而且確有其事導致女生公佈照片如果用意在提醒大眾 就看法官怎麼判決了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1:42:00印象中之前就有類似的新聞了女方認為被騙感情所以散佈男方個資結果被告 女方也是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1:43:00我是覺得她上爆料公社好ㄧ點 也感覺她的心情難過生氣到 就算有官司都不怕了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1:44:00說這是為了公眾利益(提醒別人) 結果是女生要賠不過這大概會被認為是法官仇女吧?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1:45:00每個個案都不一樣 告下去就知道 (疑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1:47:00這哪需要告下去才知道....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1:47:00我來回一下妨礙秘密的要件好了,要件:無故、非公開。原po的照片一看就是在公眾場所 非屬於不欲公開之情事或場合。面有二顆路人頭 也沒有露出任何私人的部位。如果,是說有沒有違反肖相權,我可能還得想一下,但妨礙秘密就扯太遠了。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14:00關鍵字 這女生沒有po全名和照片這和原po不同而論 原po連職業都指出來了你的例子應是當事人 自己對號入座這就好比像說明一個地區 有曝露狂 屬於提醒
作者:
namis77 (Hakuna Matata)
2017-10-22 12:17:00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18:00在者這案例連姓氏都把胡拆成二字 來做引射這案子根本與原po不能相提並論 因為根本沒有涉及特定人士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2:20:00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21:00m大 這個在凹 其實我也不知道該回什麼了 你去問律師吧 總不能我去line律師朋友來截圖給你看吧你po第二個案例 我更無言 你沒看到底下徹告 所以才不起訴嗎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2:22:00上面的案例是女生當庭要求男生道歉 男生心生愧疚不敢再繼續提告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23:00連續二則新聞你都沒看完就丟上來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2:23:00所以你覺得男生為什麼不敢告到最後?有必勝的把握就告到最後啊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24:00他心生愧咎不代表不能告阿 是心裏有愧而徹告吧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2:24:00我看完了 但法官會怎麼判 鍵盤法官的意見就算了吧
作者:
namis77 (Hakuna Matata)
2017-10-22 12:25:00不如看誰去找出照片的人,請他提告啊XDDD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2:25:00他有告啊 但他就是没必勝的把握才徹告吧 畢竟被人要求當庭道歉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26:00算了 我跟你繼續辯下去 我覺得是在浪費口水 你不懂法條沒關系 我可以慢慢解釋到你懂 但我真的講不下去了 給其他人評論吧 我想比我更懂 有律師執照的ptt大有人在 不奉陪了
作者:
namis77 (Hakuna Matata)
2017-10-22 12:27:00直接當起當事者,真是了解他人的心理 豪棒棒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28:00法官在怎樣自由心證 都不會脫離法條太遠 你要這樣凹 我也沒辦法對我是鍵盤法官 但好歹我本科系畢業 不知道你有沒沒翻過一次六法就是了我想我的刑法 刑訴應該還讀得不錯就是了 剛好教我的教授 是退休法官跟在職律師 不知m大對法律的知識又是從何而來 就是了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0-22 12:52:00
台灣法盲很多 ptt的法盲還會跳出來自己解法 看多了不意外對了我不是說這篇的po主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57:00我知道 我懂你的意思~
作者:
symjay (symjay)
2017-10-22 12:57:00與公眾利益有關阿,不會再被他騙炮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2:58:00其實想想 的確是犧牲小我 完成大我的概念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3:01:00既然女生不怕被告 看樓上ㄧ堆人心急的很好笑 現在騙砲男那麼多不就認為法律奈何不了他們嗎 我還找到ㄧ篇女生需賠償的 但法官判賠原因是因爲女生提不出被騙的證據 而判得賠償如果你找的到女生提出證據了卻仍被法官判有罪的麻煩也po出案例吧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3:02:00胡男那是因為有牽扯到錢吧如果沒牽扯到錢而只是單純感情問題的話就難說了我是覺得雖然欺騙感情很可惡 想報復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法律上這一塊還是別提供錯誤資訊讓人誤觸法網畢竟不見得每個想報復的人都像原原PO有玉石俱焚的決心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06:00m大 其實我不想跟你辯 還有一個原因 你都只是翻新聞 但我們從不翻新聞 因為有時會被斷章取意 你去問任何一個律師法官他們去了解案情一定上司法院查案號看判決 所以我知道我不必跟你辯 因為我認為高下已經立判了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3:07:00到時候被騙感情又得跑法院 鄉民也只會納涼看戲而已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3:08:00那你也可以po出判例好嗎 你目地不就是要勸原po公佈了照片會被判刑?或許看到案例她會徹照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10:00倒是m大 我覺得你這樣凹 只是在誤導別人對毀謗的定義 如果真的有人因為覺得你說的有理 然後同樣做了公開個人資訊的事情造成毀謗而被告 你這才是真的誤導大眾
誹謗基本上一定有喇,貼一個女的照片說他奶子下垂你會不會被判刑,即使那是真的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3:13:00我並沒有凹好嗎 你很莫名哦 那是新聞案例 公開的資訊 我沒有PO出 別人就不會看到嗎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14:00我不用給你判例 我給你司法院3806號解釋 然後反推關鍵字 不特定人士 成為特定人士。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而原po的行為 即是特定人士 不要拿新聞只有斷章取意的東西出來 拿點專業的出來再辯吧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0-22 13:17:00如果你認爲ㄧ定會被判刑 那提出案例警示原PO不是更好嗎 畢竟判刑的是法官不是你啊 如果有案例原PO就會警惕了不是嗎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3:19:00原原PO就是豁出去想把事情鬧大的人 她是要警惕啥?
作者:
nono1234 (未央)
2017-10-22 13:19:00他不用警惕什麼 只是得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20:00拜拖誰能把m大帶走.....我快被她逼到受不了了....拿出司法院解釋還不夠....
作者:
namis77 (Hakuna Matata)
2017-10-22 13:21:00法律系 vs 拿出新聞卻不看完內容的鄉民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21:00該解釋就有案例可尋 我已經不知怎辯了n大 還是你明理!!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10-22 13:23:00你覺得你拿出司法院解釋可以供她查詢 問題是......你怎麼確定她知道怎麼查:p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24:00QQ樓上 好吧 你這樣說我也認了
作者:
nono1234 (未央)
2017-10-22 13:25:00你還真有耐心呀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13:28:00我很單純 怕有人亂解釋 而誤導了別人 未來做出不理智的行為所以才這麼耐心回應 但...唉 我不知道怎說雖然騙感情是不好的事 但這樣的報復行動 也可能造成自己二次傷害所以我才會解釋相關法條
作者: strive1129 (strive) 2017-10-22 14:50:00
c大不用理她啦,她就只是想辯贏,然後自以為法律多好而已,等到你真的拿出案例給她,她又會說只是個案,沒參考價值嘻嘻
“個案,都是個案!新聞會被寫出來就是有其獨特性,不要ptt看世界了,多唸點書多出去走走” 以上,我話說完誰贊同誰反對?
作者:
callling (柳æˆæ±)
2017-10-22 15:27:00兩個人私底下的感情糾紛.也能解釋成公眾利益我也是醉了;這一告.原po怎麼舉證?這不是隨便弄個對話貼圖就算的.這麼容易。分手的情侶都可以互告了。
作者:
fantao (活在當下)
2017-10-22 17:08:00敬佩
作者:
jj782995 (lane0316)
2017-10-22 18:02:00笑死我!我看要請大法官親自來跟m解釋了跟女人講道理?神經病啊
作者: foxwofe (心之所嚮 身之所往) 2017-10-22 18:15:00
C大,先說我是理組的,法律只有上過補習班的法學概論。這裡我疑惑的地方是毀謗罪可以成立嗎?先不論指名道姓。事件中女方對事實的呈述只有"一個男人上了我就不理了"基本上對那個男人的名譽是否有毀損應該有疑問吧。唯一比較可議的是,女方用了"欺騙"愛情這兩個字。如果拿掉欺騙的呈述,是否就不構成名譽毀損的要件呢?而"詐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罪,雖然即使是"騙婚"要構成詐欺也是非常困難。但如果女方呈述男方交往時也有金錢方面的交往。女方"認為"男方除了做愛也為了"那些錢",而對其行使"感情詐欺"。是否也符合公共利並的要件了呢??
作者:
callling (柳æˆæ±)
2017-10-22 18:25:00就連公開.一堆前科的愛情網蟲。媒體都不敢全名還有照片刊登。感情這事1對1.要怎麼解釋成公眾利益,法理上沾不上邊。
作者:
callling (柳æˆæ±)
2017-10-22 18:29:00感覺就是殺紅了眼。得不到你要毀了你而已。打炮前男人說的話不定都是真的.只是聖人模式就清醒.或是衣服脫了才發現對方不是自己想要的.這..還會穿回去嗎?要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欺騙(這也只是道德問題),只能告對方性侵這條,反正弄臭對方就對了.哪怕最後變成誣告。
作者:
jj782995 (lane0316)
2017-10-22 18:48:00欺騙你要提出損害阿,女生的洞被插怎麼知道沒有爽到?損害在哪?在法院事事講求證據何況當下兩造同意性交,事後提出損害,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作者:
shen1120 (asian nigga)
2017-10-22 18:58:00沒人逼原原po 覺得受傷了就上來討拍也是滿好笑的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2 21:30:00凹最難看的是她po的第二個新聞 認為原告判決前 當庭道歉 原因是覺得沒有必勝 所以道歉,阿可是若無犯罪疑率 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了手機錯字多,沒改報歉。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3 01:48:00回f大 如果原原po是說(他) 其實沒事 但她指名道姓 附照和職業 那就符合了毀謗罪的特定人事之要件至於你後面說的 已經超出了毀謗的範圍 如果是涉及金錢 騙婚等等 如有足夠事證 証明動機且有行使詐術至被害人陷於錯誤那方面已經屬於詐欺範圍 而詐欺非告訴乃論 但我再打字下去就超出了原有的議題了所以如果原原po真的覺得自己有受到損害 應該走救濟程序 這種傷人三分自傷七分的 我是覺得她站不住腳但她好像有修文跟改圖了 我想她應該也怕了 也想清楚了
作者:
ethelya (ethelyen)
2017-10-23 02:01:00如果屬實算毀謗嗎?
作者:
mftd (Mda)
2017-10-23 02:10:00台灣法治教育低落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3 03:01:00不論屬實與否 非公眾利益的都算
作者:
qqpbpp (暴食獸)
2017-10-23 03:47:00不過男的出來告的話,就算告贏,很有可能上新聞,被更多人知道,出來告的機會因該不大
作者: foxwofe (心之所嚮 身之所往) 2017-10-23 04:10:00
感謝C大的回覆,我覺得有學到東西
作者:
bbbing (無)
2017-10-23 09:37:00法院沒認證有罪就是無罪,用公共利益無法開脫不然我直接說對方身上有性侵用的器官就好了
作者:
cimk (家銘)
2017-10-23 09:40:00樓上這邏輯....
我也是學法律的,原po辛苦了~~常常跟朋友說別人只是道德瑕疵,你一時衝動反而犯法,不過還是有執迷不悟的人唉(望向上面某樓)
作者: polo2016408 2017-10-23 21:11:00
同為法律系淚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