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次很多曖昧對象很糟糕嗎

作者: johnny61102 (秘密)   2017-11-12 11:40:56
曖昧是什麼?
曖昧就是我們還在朋友階段,只是有可能在一起
既然只是朋友,那有什麼好糟糕的
你們沒有在一起,那除了你所謂的良心
還有誰會去譴責你?
你說要專一,很簡單啊
我們交往了就專一
既然沒有交往,那妳是用什麼身分要求我
爸媽都沒管這麼多了
專一是沒錯的
重點在於你用錯了地方
作者: hune (無)   2017-11-12 11:42:00
你是對的。但版上的女生就是聽不下去...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7-11-12 12:20:00
多線任務對於男女都可用吧只是知道真相後會覺得這不是唯一,不神聖婚姻定義是一輩子,一個家庭,但愛情?是一輩子只能愛一個人?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7-11-12 13:39:00
跟男女沒關啦 一堆人也討厭女生同時跟很多男生出去搞曖昧
作者: missddd (someone)   2017-11-12 13:44:00
推樓上 如果是我自己交往前 我不會讓喜歡的對象感覺我似乎還有其他人在曖昧 很怕他覺得機會不大或不喜歡就退場了耶QQ 多分認識跟多方曖昧是差很多的
作者: audreyff   2017-11-12 13:53:00
同意樓上和樓樓上
作者: pikmin520 (莫再提)   2017-11-12 16:21:00
有人牽手是曖昧,有人牽手是交往,這又不一樣了有人噓寒問暖當曖昧,也有人甜言蜜語當曖昧,也不一樣最大癥結點,先定義曖昧再討論才有交集
作者: fairytale120 (風)   2017-11-12 16:43:00
1感情就是只要不犯法,個人造業各自擔。每個人都是情就是只要不犯法,個人造業各自擔。每個人都是獨特個體,都有自己的經歷跟傷口,只要能為自己行為負責,沒人有資格批評別人的觀念做法。一堆人自以為聖人狂批,好像自己絕不會犯錯,真可笑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7-11-12 16:55:00
法律不是感情的底線
作者: fairytale120 (風)   2017-11-12 18:52:00
如果法律不是,那是四書五經嗎?還是聖經可蘭經?
作者: mdq5   2017-11-12 19:38:00
「犯錯」「批評」「良心」「譴責」「身份」「專一」「用錯」「犯法」「獨特」「資格」「聖人」「法律」欸,你先告訴我這些關鍵字所代表的,是怎麼形成的。這些字詞所代表的「就是」一刀切把某個觀念或行為用一個圈圈框起來;所以犯錯之所以會是犯錯是因為有正確來做對比,所以才會有犯錯批評之所以會是批評,是因為有對象,有事情事件,有一個框架在,所以會有批評良心之所以會是良心,因為有它的對立面,所以才會成立譴責則是選邊站;站在某一方去譴責另一方,所以不選邊站或跑來跑去那可能就不叫做譴責了身份則是指關係;也是以某個框架劃定最為判定的基準點往外延伸。例如血緣關系專一也是有比較值與選擇性,抽掉比較值與選擇性,那麼專一還會是專一嗎用錯跟犯錯很像,也是以某框架看出去所產生的。例如用錯電導致死亡,而相反則像是用對電,而救活人命犯法則是要先有法律才能有犯法。沒有法律怎麼犯法?獨特則是主觀感受與比較;例如目前還找不到與地球相似或一樣的星球,所以目前地球仍舊是獨特的資格跟身份很像,有指向關係位置;資格也是以某框架為出發點看出去的世界。聖人也是以某個框架為出發點作為比較。若地球上只剩下一人時,聖人就無意義,因缺少比較無法判定最後就是法律;什麼是法律?從法律系(所)畢業的會告訴你他們認為的答案但那個答案會是恆久不便的嗎?同樣的,曖昧是什麼?朋友時什麼?什麼是階段?什麼是在一起?什麼是良心?什麼是譴責?什麼是專一?什麼是交往?什麼是身份?什麼是用錯地方?要是,若是,這世上的價值觀「是」單一的,那,怎麼會有這串討論?
作者: otina (otina)   2017-11-12 20:28:00
樓上你每篇推文都教條的讓人直接END...不簡單
作者: mdq5   2017-11-12 20:33:00
有嗎。我就沒有END,跟我一樣的也不會
作者: Elysion775 (冷茶館宿雨)   2017-11-12 20:47:00
直接忽略就好了
作者: otina (otina)   2017-11-12 20:54:00
好幾篇都噓文+質問連發,只有問句沒有論點,何必呢
作者: mdq5   2017-11-12 22:27:00
文句難道不是論點嗎?還是只是你無法接受沒有答案,沒有標準答案,沒有「論點」的回答呢
作者: fishfi (fishcat)   2017-11-12 23:00:00
真的end,講重點
作者: jeyang (give love or give up)   2017-11-12 23:04:00
我看倒像詭辯
作者: mdq5   2017-11-12 23:12:00
那真是可憐,只會伸手要重點。詭辯?喔?如何證明?自由心證是吧
作者: otina (otina)   2017-11-12 23:55:00
無法不回一堆問號的強迫症狀(?)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17-11-13 10:39:00
推補推
作者: hhi0531 (小伊)   2017-11-14 14:18:00
原來不是只有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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