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AAA
乙方 BBB
從2018年10月1日開始,如果該月乙方沒有跟甲方聯絡或見面,該月最後一天甲方轉帳付
乙方傷害補償費新台幣4萬元,直到2028年10/31日止。
甲方需簽約當天同時執行封鎖刪除乙方聯絡方式包含FB line Email 手機號碼。
屬於彼此購買餽贈之物,互相交還,各自處理。
若甲方該月應轉帳而未轉帳,乙方可以憑此契約逕行至法院提出假執行
之前的約定取消,未來若有新約定事項則以新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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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多年下來複雜原因甲方傷害乙方心理很重,造成雙方衝突不斷,因此甲方希望乙方不
要再找他,所以擬定這個契約,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網友,這契約有沒有不夠周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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