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講在前面:大法官 偽善 中二 柿子挑軟的吃
通姦除罪化之後,「實際上」改變了什麼?
本來就擺好看的刑事罰沒了
民事罰、道德譴責、宗教譴責、你的兒女對你的不信任都還是存在。
你們在歡呼些什麼?
你良心安嗎?你晚上睡得著嗎?
或許是沒變得更差,但社會有變得更好嗎?
我今天看到司法院長「破例」在憲法法庭親自宣布釋憲結果,
大概也就略知一二,一定是宣告違憲的。
這讓我聯想到我國中時去便利商店硬著頭皮買菸,還要在路上故意抽給路人看的中二樣。
不外乎就是想跟路人說:「我長大了」。
司法院長出來大費周章宣揚通姦罪違憲,有什麼實質屁用?
跟全台灣人/世界人民宣揚「我們也變先進國了」,這樣?
中二病也該有個限度吧?
通姦罪都還未必是真正的無受害者犯罪,
如果真的是無受害者犯罪那為什麼元配都還有民事上的損賠請求權?
一個通姦仔視身分契約(民事契約)於無物,連很基本的義務都無法履行
這個通姦仔說穿了就是個在資本主義講信用社會之下,該被淘汰的劣等人。
你借錢你敢借給通姦仔?
他到時候跟你說,他又沒犯(刑)法,他就是欠錢不還,他憑自己本事借的錢憑什麼要還?
你不爽你跟他打民事啊!
真正的無受害者犯罪是毒品罪。
而且毒品罪影響台灣內政已經非常嚴重了。
監獄裡面4成關的是毒犯,我們每年浪費大量預算、心力、時間在「反毒」,
反出了什麼屁來?
這4成的毒犯當中合法化呼聲「較大」的大麻反而是少數,
被汙名化最嚴重的「冰、海、K」應該是三冠王
大法官講的那一些解釋,說穿了為什麼法律人會被瞧不起就是這樣。
他那些解釋哪一項套用在毒品罪上不通用的?
不管從海洛英到大麻到FM2到巴比妥,
不管是製造、販賣、運輸、吸食,都應該要全面合法化才對。
毒品罪刑事上不知道侵害了誰的法益,別跟我講什麼空泛的國家法益社會法益。
那我也可以說你通姦侵害社會法益啊!
所以標準就法律人自己亂訂的,西元兩千年時候通姦罪合法化釋憲是被打回票的!
毒品罪是完全沒有受害者,損害賠償也不知道從何賠起,
連民事責任都沒有的東西,不合法化要幹嘛?
繼續讓監獄塞爆?
你整天鬼叫說你不想養死刑犯,要死刑犯趕快槍斃,絕對不能判無期徒刑浪費稅金
然後給他在裡面矯正N年,矯正出個什麼屁來?
你都知道海洛因戒不掉了,你還給他矯正,你是在懲罰他?還是在矯正他?
原諒他吧!他就只是病人!
另外補充一句,「大麻可以合法化但是海洛因不行,因為海洛因更危險」,這非常可笑
這就好像是籃球可以合法化,但是滑翔翼不行,因為滑翔翼比籃球更危險一樣愚蠢。
使用任何藥物的正當來源只有兩點:1.當事人自願 2.當事人的行為不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由
如此足矣
至於你說的什麼吸大麻之後開車、FM2被拿去下藥、溜冰之後發瘋砍人,
這都可以額外立法配套措施去阻止的。
喝酒駕車的更多,你怎麼不禁酒?
亞硝酸鈉一樣也會被拿去下藥毒殺人,你怎麼不禁亞硝酸鈉?
溜冰之後發瘋砍人,你不會設個專屬的房間,裡面只有水跟食物跟馬桶跟手機之類的
(我猜也不用食物了,溜冰之後不餓的)
讓他溜過癮之後再出來?
更何況是幾乎不妨礙他人生活的海洛因被認定為一級毒品簡直匪夷所思
有人可以教我海洛因到底妨礙到誰了嗎?
冰毒是因為很容易造成精神分裂,還可以勉強認定如果在非管制區內使用,
可以用抽象危險犯去處罰。
有碰過海洛因施打者的應該都知道4號跟冰毒是完全天差地遠。
4號用完之後根本沒人會有動力去犯罪,連性慾都沒有。
靜注4號的人「連性慾都沒有」,懂了嗎?是非常平靜安穩的狀態,
今天通姦除罪化,我看到好多人在歡呼,你看司法院長那得意的中二樣也知道。
然後呢?
解決了什麼問題?
通姦本來就是很邊緣的三流小罪,根本不入流的,跟一般人生活毫無關係。
結果今年我們照樣花幾百億預算在抓毒品,然後永遠抓不完,
然後傻蛋們繼續主張一定是政府禁毒不力,預算不夠多
要蓋更多更多更多的監獄,花錢養4成以上的毒犯(但講到養死刑犯就義憤填膺ㄏㄏ)
乾脆中華民國每年總預算一兆元都拿去抓毒品,台灣就沒毒品了?
同樣的事情多說一次,通姦仔就是連民事契約都無法正常履行的無信用者。
現實生活中相處時,多想想你願意借錢給這些人嗎?你願意跟這些人打交道嗎?他可能連跟你約吃午餐都會遲到喔?
海洛因呢?那是他的個人選擇罷了。
無關刑事、民事、道德、宗教。全世界哪個宗教禁止你用海洛因啊?
何況我更相信海洛因施打者的財力。我更願意跟有錢人打交道。
你花每個月數十萬元包養的小三在海洛因使用者眼裡真的是小菜一疊,
只是人家沒性慾看不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