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跟剛學會抽菸的國中屁孩一樣出來宣示通姦合法化了
全台灣的通姦仔 今天星期六 是不是在摩鐵放鞭炮慶祝了
覺得大法官也站在你們這邊 好棒棒
你們這些人讓我噁心的想吐 你們的正義就是選擇性的
大法官的那些解釋文 用在海洛因施用者上 完全套用
結果海洛因施打 先勒戒 第二次7年起跳 遠比通姦罪重
然後販賣1公克的海洛因 判下來 有期徒刑18年(還是減刑過的)比強姦殺人都重
台灣的司法根本畸形
只有極少數人敢替海洛因施打者發聲
比海洛因施打者更悲慘的是什麼?
是虐待動物的愛好者
因為完全沒人願意為虐待動物的愛好者發聲
虐待動物也是非常典型的無受害者犯罪
在台灣居然也能用刑事去處罰
某甲有活體解剖小狗的嗜好
某乙有一次在盛怒之下把活貓送進微波爐加熱
某丙多次通姦 妻子屢勸不改
照理來說某甲某乙並沒有侵害任何法益 除非你又要一頂大帽子扣上來跟我說虐貓虐狗叫社會法益
我也想不出某甲某乙有什麼民事責任
反而某丙照10年前的釋憲明明就是侵害社會法益 現在突然不算侵害社會法益了 某丙算是好爸爸了
啊 我說錯了 某丙也不是什麼好玩意 某丙還有民事責任
問題來了:社會上對於甲乙丙三人,誰會受到最嚴重的歧視?
絕對是甲跟乙
而且甲跟乙還有刑事責任
虐待動物在台灣有刑事責任
然後通姦沒有刑事責任
荒天下之大稽
某丙說不定還有護衛隊到處替某丙洗地 說某丙這個是有本事 個人自由
我操你媽的 某丙傷害自己的配偶這叫有本事有自由
敢情某甲某乙就比某丙賤了?
自由的定義 兩點:1.自願 2.不傷害他人
某甲某乙符合自由的定義 某丙明顯不是
社會上跟法律上對某甲某乙的評價卻比某丙更低
偽善 噁心 讓人想吐 說真的 通姦仔這輩子讓他逃過刑事制裁 下地獄也沒他們好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