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推文很多人在爭論「性侵不起訴」和「誣告」的關係,這邊來分享一篇判決。
這是「性侵不起訴」同時「誣告無罪」的案子,甲女和丁男在民國103年1月間透過交友軟
體認識,然後在20日相約見面,並在丁男的住處共用晚餐且發生性行為。本案雙方都同意
的是有發生性行為,甲女有說不要--但是丁男卻用「暴力/一直要求」的方式違反甲女
的意願並和其發生性行為。
這裡的關鍵就是,如果丁男使用暴力,那麼是性侵,如果沒有就不是。
而在前案部份,丁女起初報案的時候指稱丁男有使用暴力,但是後來筆錄的時候又說沒有
用暴力,只是一直要求。因為說詞前後不一,所以檢察官最後決定不起訴處分。
而為什麼法院判決誣告無罪呢?在我看來主要有兩個理由啦,第一個理由很有趣,恰恰和
不起訴的理由相同--因為甲女在筆錄的時候改口說沒有用暴力而導致不起訴,這就證明
甲女並沒有惡意想要誣告丁男的意思;第二個理由是,不管是暴力還是一直要求,只要在
發生性行為的當下,甲女並非「完全自願」發生性行為,那麼「誤以為只要自己不是完全
自願,對方就有可能是性侵」就是完全合理的想法,也就不是惡意的誣告。
換句話說,在判斷「誣告性侵」是否起訴或是有罪的時候,最重要的不是「虛構」與否,
而是有無「惡意」啦。而要有惡意,基本上就是要「被告性侵的人」證明當事人是積極主
動想要發生性行為,不然就不會成立--其實這就是把外國對於性侵的「積極同意」轉移
到誣告罪啦,換句話說就是性侵不起訴,誣告也不起訴,大家和稀泥洗洗睡就好。
綜上,性侵不起訴當然不是誣告,但也不都是女拳說的,因為證據不足只好不起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