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證明的男子阿勁(化名)與養生館女員工花花(化名
)交往,2018年5月他聽聞花花想婚後,開心砸大錢買訂婚金飾,孰料,卻在同年12月發
現花花劈腿,氣得提告「返還婚約贈與物」,要求花花支付金飾、交往期間等花費共42
萬6690元。高雄地院審結,阿勁未能證明飾品是訂婚所用,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勁前往養生館消費結識花花後,展開熱烈追求,隨後兩人交往,互稱對方
「老公」、「老婆」,還多次出遊過夜;2018年7月間花花向阿勁表示「要先訂婚再公證
結婚」,兩人遂一起前往銀樓挑選金飾,由阿勁出資購買「訂婚用」的耳環、戒指、項
鍊、手鍊、尾戒,自此之後,還送花花機車、手機、包包、褲子等,總花費共42萬6690
元。
孰料,同年12月間,阿勁卻發現花花同時與其他男子交往,拒絕與他結婚,讓他相當崩
潰,氣得要求花花「7天內返還金飾」,惟花花逾期未還,因此提告「返還婚約贈與物」
;對此,花花否認答應結婚,辯稱她與阿勁僅是男女朋友關係,阿勁贈與的物品非訂婚
、結婚用品。
銀樓老闆則稱,一般客人前來會直接明說要訂婚或結婚,但阿勁和花花在店內選購時並
未提及是否結婚,且兩人選擇的金飾可用於結婚、訂婚、平常戴,或者當定情物也可以
,不知道兩人購買用途,只覺得兩人應該是男女朋友。
法官勘驗相關說詞及證據,認為阿勁的贈與物僅屬男女交往期間,為討對方歡心或單純
表達真心鞏固感情之贈與財物,且未婚的男女朋友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以示親暱,亦
非罕見情形,阿勁不能就此認定雙方存在婚約關係,最終以阿勁無法證明贈與物為訂婚
所用、提告與「返還婚約贈與物」要件不符為由,判阿勁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6/1833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