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也認同男方應該要有放棄撫養的權力
不過剛剛和朋友討論後發現了盲點
先說結論,還是贊成結紮不需配偶同意就好
引用一下前面我認同的PO文
※ 引述《skyofyours (搗蛋是我的天職)》之銘言:
: 幫忙代回,原文恕刪。
: 看了整篇討論串跟回文,大家都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但這應該不是OP想討論
: 的點。
: 優生保健法 第十條
: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 這條法律的意思就是,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如果結婚了,想要結紮都要經過對方的同意
: ,也就是說除非是在婚前已經自行結紮,不然婚後結紮不是一個人說了就算數。
: 接下來我們回歸到OP文章中所提到的法案,這個法案應該是針對同法第九條進行修改:
: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 根據新聞的描述,未來應該是修改為不需要配偶之同意就可以根據第一項第六款自行到醫
: 療機構施行人工流產。
: 這裡就浮現了OP的疑問,女身有主張身體自主權的權力,這點我想應該沒人會反對,但
: 是,生孩子這件事情,其實會影響到夫妻雙方,而不是只對其中一人產生影響。
: 再來,很多人一直圍繞在避孕的問題上打轉,那麼假設下列情況:
: 男女都有做好避孕措施,但是大家都知道避孕並非百分之百,我們假設今天避孕都做了,
: 結果還是不小心懷上孩子的狀況來說,女性在懷孕之後,其實會逐漸產生『母性』;這是
: 有經過科學研究的事實。
: 那麼,如果男方不想要小孩子,但女方很堅持的狀況之下,也決定把小孩子生下,那男方
: 等同是『被迫』要撫養孩子;也就來到OP的問題,如果女方想要孩子,但男方不想,女
: 方自行把孩子生下的這個選擇,男方是否可以選擇不要承受?
: 這個情境是兩人都有避孕喔,但還是懷上的狀況,這樣也就沒有避不避孕的問題了吧。
: 好的,大家怎麼看呢?我個人是認為,雙方如果都同意小孩子誕生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
: 今天只有一方想要,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主張某種程度的選擇權?還是說為持原案,不要改
: 最好,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
先不論為什麼會懷孕,就像這篇文說的
有可能本來說不要結果意外懷孕現在女方想要了等等
總之目前沒有個女方執意要生、男方能夠不撫養婚生子女的選擇權
當然不少實務上有人說不養就不養、逃跑消失等等
不過法律層面來說,婚生子女是沒有理由能夠不負擔撫養責任的
且就是要離婚,沒有其他理由,法院還是會判男方需支出贍養費
不論男方今天要不要、孩子出生後離不離婚
只要來不及在孩子出生前離婚,法律上來說他就是得負擔這個「婚生子女」
我本來覺得那相對來說
如果讓男方可以簽署放棄撫養權、且簽署時間必須比人流時限早一個月
未來小孩的成長和監護都不得過問、也無需負擔相關責任
就如同另有養父母的小孩,生父母無權過問也不需撫養一般
這樣是不是就算比較平權的方法
不過在朋友提點之下,發現了我自己的盲點
現行法律第一優先是孩童
人流不用過問 和 一開始就放棄撫養權,這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畢竟人流放棄小孩只是附帶的,本身就以母親(法律上已存在的人)為出發點
如果母親真的想要小孩,而且以現行醫療高機率會出生的情況下
現行法律,小孩>>ALL
不是說出生前就說不想要,出生後就可以不要的
尚未出生的嬰兒和已出生的法律上位階完全不一樣
那麼能相提並論的只有一開始就不要出生的,且都尊重身體自主權的
人都應該要能自主結紮、不用配偶同意
總之打了那麼一大串
養不養婚生子女,因為孩童的權益,的確不是能說放棄就放棄
那麼至少能自己決定要不要結紮是蠻合理的吧
我贊成繼人流不需要配偶同意後,下一步就是結紮不需要配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