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板上某篇綠帽文章
裡面有版友講婚前契約,我就意思意思去查了一下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116
裡面的婚前契約判定無效的案例讓我笑歪了嘴
過去判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案子例如:
預立離婚契約[7]
本案當事人預先約定「如果日後有毆打侮辱的情況發生就應該立即離婚,並將所有財產的一半與子女監護權交給對方。」,法院認為「契約即屬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所以無效。
過度嚴苛的財務負擔[8]
本案約定「婚後子女扶養費及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所生之費用,由丈夫全數負擔。」、「丈夫每月給妻子的自由處分金,每月不得低於3萬元。」、「婚後丈夫的所有薪水,扣除妻子分配的家庭費用,其餘交由妻為自由處分金。」
綜合一、二、三審的意見,法院認為這樣的協議無效,除非有搭配調整的條款,例如「婚後經濟狀況如果有改變,可另行協議或按比例調整」。
到底要多卑微才可以跟對象簽這種喪權辱國的「婚前契約」啊
我還以為是對岸的奴工契約
大家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