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
是怎樣? 打算以後不用證據, 女生光是放話就可以指控別人性騷擾嗎?
還是光是有雞雞就是有罪推定?
奇怪, 長那麼大, 怕被性騷擾, 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下,
不是應該盡力去蒐集證據, 比如隨時帶錄音筆, 隨時開錄影之類的,
怎麼會意圖去推翻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這到底是怎樣的思考邏輯 ?
我 "被離職" 都知道不能簽 "自願離職書" 了,
怕被性騷擾不會準備"反性騷擾"的手段,
反而整天在抱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是還在小學辯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