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五年就知道又是女權在亂搞了
五年是什麼意思
傷害罪 就是五年以下
適用範圍
一般來說
到打到人骨折送醫 只要沒致殘
都在這範圍
而強姦呢
三年以上
所以要去搭訕的要知道
這法律定的範圍
大概就是
只要被覺得說騷擾
形同打人打到送醫
一個騷擾的太嚴重還會判的比強姦還重
如果真的忍不住想要一直騷擾
那還是直接強姦比較划算
這就是這法條的意思
外遇喊是兩人私下問題 所以只能告民事
現在這個又來入刑了
給這總統上台
法律就搞的跟屎一樣
完全沒有評量的標準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刑度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這倒是蠻重的
: 沒記錯的話甚至可能比性騷擾或偷內褲(竊盜)還重
: 比方說侯友宜的姪女婿偷女同事的內褲好幾條,卻獲不起訴處分
: 但此法成立後,如果女同事表示因為內褲被偷感到害怕
: 那也許有這條法律涵攝適用的空間也不一定
: 綜上所述,
: 筆者大致上肯定跟騷法的用心
: 對於被過度追求、被騷擾的人是一種保障
: 最實際的嚇阻作用
: 也不一定要成罪
: 正常人想到過度追求行為被請進警察局去喝茶做筆錄
: 就應該不會堅持繼續騷擾下去
: 男性版友請捫心自問,
: 你如果被想追的女生報警,
: 被迫去派出所做筆錄被訊問
: 心裡會怎麼想?
: 所以從嚇阻效果來看
: 應該是有作用的吧?
: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