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rttrew (我只是你的愛人 不是敵人)》之銘言:
: 最剛開始提到的修法
: 女方不需經配偶同意
: 就可以自行流產
: 擴大了女方的權利同時
: 卻沒有站在男方立場
: 做出任何配套措施
這個問題麻煩的地方是這樣的:在原本有「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如果「男方想生,女方
不想」他可以透過「不同意墮胎」的方式強迫女方生下來;然而這侵害了女方的身體自主
權(懷孕對身體是不小的負擔)所以被提議修法改善。
而困擾你的是,那麼反過來,如果是「女方想生,男方不想」怎麼辦?既然男方不能強迫
女方生下來,女方也不應該強迫男方吧?
我能理解這個困惑,但問題是,這有兩問題:
其一是,在修法前,男方本來也就無力阻止女方生小孩(任何人本來就都不能強迫他人墮
胎)這個問題自始就存在。你困擾的只是,原本有個「恐怖平衡」存在——雖然男方本來
就無力阻止女方生小孩,但是他原本有機會無視女方意願要求她生,就跟女方可以無視他
意願堅持要生一樣。現在修法導致這個「恐怖平衡」被破壞。
但這想法是有問題的,因為你這是從抽象地「男性/女性」來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會覺得
性別不平等。但是回到具體個案,這個「恐怖平衡」根本不成立,因為不管是男是女,你
都不可能在對方堅持想生(不同意墮胎)的時候威脅對方說:你這次不管我意願就要生,
小心下次我也不管你意願喔!
根本不會有這種對話啊。所以這兩個問題根本不應該被對立起來。
換句話說,這不是兩方有衝突,你偏向誰的問題,而比較像是兩方都需要被照顧,但是修
法目前只照顧了女方,沒有照顧男方的問題。兩者是不大相同的。
其二是,那麼繼續往下看,男方的意願要怎麼獲得照顧呢?既然我們都同意不應該強迫女
方生小孩,那麼是不是也不應該強迫男方?這裡的問題是,就算答案是肯定的,這裡也有
「生小孩」和「養小孩」的落差——雖然同樣是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獲得一個小孩,但是墮
胎配偶同意的問題,是女方還要因此懷孕生產,男方怎麼樣都不用啊。
這裡的問題是,生小孩的就是女方,你不可能不準她生(不給墮胎都修法了,更不可能接
受強迫墮胎)所以在「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的情況下,要不要生完全就只能取決於女方
的意願。這裡就只剩下,男方要不要養的問題了。
但是就像推文說的,如果從小孩的角度來看,他才是真的最無力的人。
他沒有辦法決定自己要不要被生下來,而相較於「不想生」,這個「根本就沒有想過要不
要被生下來」的孩子,更值得我們(國家和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們只能犧牲男方的意願
要求他即便不想生,還是得要養這個孩子。
因此,如果真的要讓「女方想生,男方不想」的問題也獲得解決,那就不是法律的問題,
而是我們的政府有沒有辦法確保所有新生嬰兒都能獲得照顧的問題。如果我們的社福系統
真的如此完善而強力,那麼也許有可能——但是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與其由國家負擔
全部開銷,不如要男方出錢,不只更加便宜也更是一層保險(男方養不起國家再來養,如
果都是直接國家養,國家沒錢怎麼半?)
所以說這個問題就是無解啦,男生真的不想養小孩,就只能摸摸鼻子戴好套子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