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Sports ( )》之銘言:
: 人被傷害了在憤怒之下會想報復是很正常的情緒,但是報復通常同時也會傷到自己。
: 我覺得如果還會想報復讓對方後悔、過不好,也許代表自己的情緒還綁在對方的身上。
: 不自覺地讓自己的情緒還受控於對方,會感覺如果對方沒有出現糟糕的情緒,
: 就好像自己會一直這麼痛苦,永遠走不出去。
: 也有可能是因為覺得自己的人生被影響到了,不甘願對方錯待自己,
: 對方卻好像什麼都沒被影響到,甚至可能一點罪惡感都沒有,還爽爽過日子。
: 我也是被人狠狠傷害過,我懂這種心情。
我沒有要鼓勵大家報復 只是對不要報復的原因 有點不太理解
一樣都是傷害對方 那為什麼結局會大不相同
不管是A TO B還是B TO A 效果應該都是一樣的
但幾乎大多數人的意見 先做的人有好效果 後做的人是負面效果
如果不從道德的角度 單純以利益來看 不就代表先做先贏
等於先手有無敵星星
我先劈腿你 我會爽 你假如因為被劈腿而不爽 決定反劈
你不但不會爽 還會出現負面情緒
這邏輯看起來 總有點說不出來的奇怪
會思考這問題是因為最近的超跑事件
只要一想到無能的執法者 無法給受害人一個交待
以牙還牙的心態 會不自覺油然而生 很難無視
致人以死地 這種違法亂紀 都不一定會得到該有的處罰
感情世界裡的背叛劈腿 這種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就更不用肖想了
這樣看來 守法的人被當王八蛋看 守道德的人更是王八蛋中的王八蛋
讓人強烈覺得 中華民國憲法改成漢摩拉比法典 是不是會比較好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