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epboba (Boba)》之銘言:
: Michael Sandel教授有提到,婚姻不是只是為了傳宗接代,這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更多
: 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包含了互相支持、伴侶、親密、生育和家庭理念。
: 在我個人的觀點裡,婚姻是由你授權一個人,在你未來哪天活得不健康時,代替你在拔管同
: 意書上簽字。
他在書裡說的更清楚:他認為同性婚姻的正反方,其實都忽略了真正關鍵。因為從法律的
角度來看,真正的問題不是「同性能不能結婚」而是「異性能」但同性不能的差異。
而「異性能」更進一步來說,就是政府給予的各種法律保障,例如繼承和監護,或是上面
提到的醫院探視和手術同意書等權利。因此也有人主張,也許解方不是讓同性婚姻也合法
化,而是婚姻的私有化,或是去建制化——而如果不採取這個主張,那麼這就不只是單純
平等不平等的問題,更是「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政府應該推崇哪種婚姻?的問題。
那麼當然,因為同性戀不能生育,所以同性婚姻就會主張,婚姻目的不是生育,而是其它
的。但不管這有沒有道理,他都只會是「政府推崇」的理由(也就是有那些制度保障的理
由)而不會是個人選擇結婚的理由。
但反過來說,從功利角度來說,也許這些制度保障(就像手術同意書)是唯一的理由了?
至於有哪些保障,台大法律的陳昭如老師寫過一篇〈婚姻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
〉裡面就列了許多特權,像是失業加給(有結婚拿比較多)勞保失能、職災補償也是。然
後各種災害救助金也是要配偶才能領;公務員結婚有津貼、婚假;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請
求權也是要結婚才有——反正非常多有的沒的,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或者是,大家犯罪了,可以趕快跟關鍵證人結婚,他就不能/不用作證惹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