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到手術簽名的問題
實際上和配偶或家屬沒啥大關係
不然那些獨居老人一但昏迷 不就只能乖乖等死了
台灣醫療法律其實沒大家想像那麼落後
根據醫療法第64條規定
病人沒有配偶或家屬 同居人或摯友是可以簽名的
乃至於監護人 少年保護官 肇事駕駛人 軍警消防人員 也都符合關係人的身份
如果願意的話 就寫一張類似遺囑的東西 請律師幫忙證明
比如說同居人某某某 本人的性命 財產 一但無法自主決定時 全權交給他處理
有這個證明 相信醫院也不會再多說什麼
至於婚姻這兩個字 除了名份之外 最大的意義就是保障了
保什麼障 大家比我還清楚 應該也不用多加說明
其實婚姻對愛這個字 真的扯不上太大關係
一對真心相愛的彼此 就算不結婚 哪怕遇到再大的困難 也會不離不棄
一對虛情假意的怨偶 就算結婚了 有法律效力
也會想盡辦法 逃避自己的義務 鞏固該有的權利
這就好像時下很多情侶 希望對方會為了某些特定日子安排
生日沒吃到自己想吃的餐廳生氣 沒收到自己想要的禮物生氣 沒去到自己想去的地方生氣
真的非常可笑 這是談哪門子的戀愛啊 想也知道不會長久
只要真心愛對方 為了能和他多相處一秒 哪怕在公園餵蚊子也甘之如飴
真讓你找到了一個這樣的人 有沒有結婚 根本沒有影響或差異
找不到這樣的人 就算結婚了 也是沒有意義 徒增痛苦的回憶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