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剛在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看到的
簡單說就是男方看了女方的日記
因為女方腳踏多條船的事跟女方爭吵
後來約定不再談這事也不會公開女方日記
違反就賠100萬並吊銷醫師執照
結果之後發現女方又劈腿
就到本版公開女方日記
還威脅女方要公開給她任職學校知道
然後就被告了
最後被判賠30萬
https://i.imgur.com/ABcRVAP.jpg
https://i.imgur.com/dbHuR0A.jpg
https://i.imgur.com/7G1ueYz.jpg
https://i.imgur.com/YygwOFi.jpg
摘錄:
被告於109年7月14日在PTT網頁之「Boy-Girl」看板,發表標題為「原諒是對自己的殘忍」
之文章,於文中陳述其遭前女友劈腿之情節,並將原告107年11月至109年1月間之日記內容
以文字描述、節錄於該篇文章中等情,有PTT網頁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雖被告並未張貼原告日記之翻拍照片,且文章內容未將原告日記一字不漏轉載,然被告在公
開網路使用文字描述、節錄原告日記內容,已使原告日記部分內容彰顯於眾,違反系爭和解
書第2條關於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原告日記內容之約定。
……
然審酌被告違約之強制未遂手段、方式及期間、次數,及被告在PTT網頁僅以文字描述、節
錄原告日記內容,尚非一字不漏轉載或張貼原告日記翻拍照片,且並未公布原告之個人資訊
,閱覽之不特定人無法連結知悉被告文章所指之前女友即為原告,尚不致對原告造成過大傷
害,並兼衡被告違約所侵害者乃原告之人格權,兩造所陳其等之學經歷、職業、收入、婚姻
及家庭狀況、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100萬元之違約金容有過高,應酌
減為3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