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愛情中的跟蹤騷擾

作者: psylee01 (穗波心理師)   2024-06-07 12:32:40
「我是那麼地愛你,你卻不肯正視我一眼」-跟蹤騷擾是什麼?以「馴鹿寶貝」為例的心理分析(上)
(本文有雷,請自行斟酌)
「馴鹿寶貝」的風波
近來,Netflix 出現一個很有話題性的作品「馴鹿寶貝」(baby reindeer),影片上的描述說明是根據真實故事,劇中男主角兼本片導演,正是現實中被跟蹤騷擾的男性,他把親身體驗拍成影集,也因為「根據真實故事」的影片說明,引起軒然大波,網友們開始肉搜片中真實的跟騷者-劇中女主角「瑪莎」的原型,指責及灌爆她的信箱,而被肉搜出的費歐娜哈維律師,則出面陳述劇中的描述不符合當時的情況,造成她名譽受損,並且提告Netflix ,後果如何,讀者可以拭目以待。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
姑且不論這部影集引發的後續風波,藉由這部影集,我們得以認識跟蹤騷擾行為這種犯罪類別。會說它是一種犯罪類別,因為它造成被跟蹤騷擾者精神心理上的極大痛苦,雖然這個行為沒有造成實質的身體傷害,也因為這個原因,長久被社會大眾所忽視,大家容易認為「他又沒對你怎麼樣?(指身體上的侵害)」,直到近年來,社會上發生幾個真實案件,最後被害人受傷甚至死亡,回溯案發的時間都之前,都發現加害者對被害者跟蹤騷擾,當下已造成被害者當時極大的心理壓力,但警政方面無法可管,直到近年來「跟蹤騷擾防治法」的立法(民國110年底),明白揭示「免ꤊ顙㷌鼽臕傸斨Z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又清楚說明跟蹤騷擾行為是發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背景下(註二),如此警政才能依法有據制止跟騷行為,對所謂的「跟騷犯」施以約制作為。
在這裏談的是感情糾葛脈絡下的跟騷行為
唯讀者要注意的是,跟蹤騷擾法防治的「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說因討債而三不五時的其他跟踨騷擾行為並非本法所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而是要在情感的脈絡下出現跟蹤騷擾行為,就像「馴鹿寶貝」中的瑪莎自認為愛上唐尼(劇中男主角,跟騷受害人)而產生「跟騷行為」才成立。就這個角度來說,以心理學的角度來講,「跟蹤騷擾行為」對跟騷者是愛情的變態行為樣式,它沒有考慮到「愛情的對等性」,情感的兩人之間的相互對待沒有平衡,大部分是一方一昧地給予,另一方沒有相應程度的接受。
根據國外研究發現,跟蹤騷擾加害人以男性為主,但也有女性的加害人,在英國的比例約為2比1;而受害人和加害人的關係大致上有三類:加害人的前任伴侶、受害人的追求者以及陌生人。若在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跟騷者」具有的人格特質傾向多座落於B群人格疾患,包括自戀型、邊緣型、反社會型人格傾向,可能還有情感依附(attachment )的問題及情緒調節困難的情況。還有一些發現是跟蹤騷擾者若有飲酒、藥物濫用及過去暴力犯罪史將會大幅度和跟騷行為相關。
若從研究的發現來看「馴鹿寶貝」中的跟騷者瑪莎,她有多樣特徵相符:是唐尼的追求者,表現出來的行為樣式類似邊緣性人格傾向,有過去犯罪的跟騷史。
而若從性心理的角度可以這樣看:因為為跟蹤騷擾涉及「跟蹤」及「騷擾」兩個部分,前者「跟蹤」的部分,可以理解為跟騷者強化兩人關係的手段,這個手段就是「看到別人所看不到的對於此人的各種相關訊息」,這種心理機制就如同對藝人某些私生活狀況的追逐,以獲得別人所沒辦法獲得的非公開情報,如此在心理上,會覺得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有某種特殊性,因而感覺自己是一個能深入瞭解對方的人,所以跟騷者性心理的一個主要特徵,就是持續不斷地關注對方(受害者)大小事,而這可能跨越了界線,侵犯他人隱私;而後者「騷擾」部分,則可理解成不斷要接觸對方
,從對方的反應來回應他內心的想像成份,由於是不合宜的想像,所以他的接觸行為往往越了界。
說回想像,可以將「持續不斷地關注對方」行為理解成植基他腦中的想法,想法大概可以區分成兩種形式的想像:「幻想」和「妄想」。前者是幻想對方有個隱藏其中對他自己的情愛心意,或是性幻想;後者則是踏入精神疾病的狀態,也就是說縱使對方否認,他也無視於現實証據,仍然堅信自己和對方是天造地設的一對,比如認為自己和對方前世已是一對,今生必定要在一起。
這種腦袋的想像,常讓自己固執己見,別人看來會覺得太偏執,難以改變,表現出來就是面對拒絕和挫折有強烈的反應,並且難以接受他人的拒絕,因為跟騷者常常有一種情況,就是缺乏基本的社交技巧,無法建立正常的人際關係,再推斷下去,就會看到跟騷者多受苦於孤獨和自卑。
註一: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意旨:「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註二:跟縱騷擾防制法中對跟蹤騷擾的定義:「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文已發表在某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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