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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是跟一位女性友人認識三年多,原本互有好感但最後諸多原因沒在一起,但還是會定
期出去吃飯,下班時間講電話
但是大約去年底他告訴我想要結束這種不確定關係回歸普通朋友身分,期間我有一些偏激
舉動如打上百通電話,和去對方公司家裡等待等等直到今年六月底雙方約見面協調但是我
還是覺得想要繼續維持關係對方覺得我無法溝
通直接於捷運站報警,我就自行到派出所
流程:如果是報案的話一定會雙方製作筆錄
就大致問一下雙方關係事發經過
員警同時要處理很多事所以時間會至少三小時以上就在派出所玩手機看電視因為不是現行
犯所以不會上銬移送
筆錄完成之後員警會要你蓋筆錄手印、加上一份書面口頭告誡要自己閱讀完成後蓋手印,
如果是台北市的話專案防治組隔天就會打給你千萬要接到電話因為沒接會打到你公司、你
爸媽基本上大
家都知道你的事情。
電話中會請你到該分局的防治組,會在簡單問話一次之後拿取正式口頭書面告誡內容大約
是請勿任何通訊方式聯絡對方包含試圖追蹤 按讚Ig fb 跪 抖音等請勿靠近對方居住地
公司 任何可能且已知的活動範圍
基本上就是員警直接跟我說你要當這個人消失
效力是兩年,如果兩年之內有以上行為只要對方報案就會約談且事實明確將會進入開庭程
序會有案底
以上分享告誡我自己真的學到教訓了和上了一課,單身其實也不錯騎著自己喜歡的重機、
開車看看海反思自己愚蠢的行為真的對當事人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