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保衛大作戰
我注意到社會版情殺的新聞,有一類是情侶之間,被第三者介入時,被綠的那方,不是去警告或傷害第三者,就是責怪伴侶為何要劈腿。但,很奇怪的,就我的觀察來說,似乎大部分的人都採取前者方式,就是去警告第三者,潛台詞就是:「他是我的人,你不要亂動他!」,希望第三者知難而退。
常見的形式是憤怒警告對方,並擺出一付不好惹的樣子,表達「敢動我的人,你會死得很難看!」,姑且不論這種方法是否能有效地把伴侶拉回自己這方(20多年來觀察實際狀況是「無效」居多),這種方法激烈的形式可能演變成「情殺」,常見到自己(被綠的一方)被認為是「恐怖情人」(其實這種「恐怖情人」是因自己受傷太重轉而憤怒向外衝動所致)。當然也可能在兩人爭執的過程中,反而是被綠的一方受到身體傷害。反正,多是兩人爭一人的結構形式,這在社會新聞不時可見。
自己言行自己負全責
再來說說第二種處理方式,當第三者出現時,責怪伴侶為何要劈腿?就概念上來說,我們多信奉「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原則,這種處理方式是合於這個原則的理性,也就是說,當伴侶劈腿或外遇時,你要「告誡的對象」不是外頭的第三者,而是伴侶,因為伴侶已經成年,有獨自判斷選擇及處理事情的能力,當他/她選擇與第三者發生關係,就應該負起完全的責任。無奈在感情的實務上,仍看見比較多人是去「告誡第三者」的例子,這類用警告第三者的處理方法似乎在說明:「如果沒有第三者出現,伴侶就不會變心!」。這樣的處理方法是一種外歸因的想法(也
就是把伴侶變心說成都是外面不要臉的小三或小王所致),這樣似乎較能讓自己感覺到並非自身或兩人之間情感的問題,而是因為外在引誘的結果,如此自己可以覺得較無辜與清白,也能說服自己和伴侶之間情感沒有問題。
婚內外遇的侵害配偶權
在我的觀察上,時間序列向度來說,如果已是結婚人士,伴侶又已經被確認有外遇,通常在挽回不了和伴侶之間的感情下,被綠的一方會先提告「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相當於在宣告:「如果沒有第三者來破壞情感,我這個配偶仍可以行使角色職權。」。雖然「侵害配偶權」貌似警告第三者,但是主要出發點在維護婚姻契約下的配偶權利,而不是以懲罰第三者為主,但第三者要尊重對方配偶的權利。所以我們要發展戀情之前,務必要弄清楚對方是不是已婚人士,不然可能自己不知不覺就成為他人的小三或小王,侵害了對方配偶的權利。
在面對伴侶是否會有第三者,回歸一句話來說,就是「伴侶是否有第三者,完全是伴侶個人的責任」,所以處理原則就要扣緊這句話的精神。
若以上觀念清楚了,在面對伴侶有第三者問題上,就會有較適當理性的處理方式,而不會隨著傳統文化或他人的看法帶走。
目前社會的態度
但在我們社會上,仍然受許多傳統概念影響,沒有像上述概念般的理性。在多年前曾有一個已婚的男藝人劈腿外遇,就上述分析的看法,這位男藝人理當要負起劈腿外遇的完全責任。但實際上,很多當時媒體輿論的風向,有一大部分在譴責第三者,但對那位男藝人卻顯得寬容,如今那位男藝人還活躍在節目之中,但那位第三者的下場就很慘,不僅失去節目角色,也被人罵得臭頭。我們可以合理懷疑,因為男性外遇似乎易被這個社會原諒,而女性則被嚴格檢視是否守婦道。
解構小芳的煩惱
小芳捎來的訊息如下:
「男友公司的女同事向他告白,他已向對方表明自己有女友,但那個女生不肯放棄,甚至會在早上打電話叫他起床。請問我該怎麼讓那個女生罷手,又不讓男友難做人?」
很顯然,小芳對自己與男友的疑慮,讓她覺得她必須「出手」來協助男友被其他人追求的狀況,換句話說,小芳不知不覺地為男友的交友狀況負責。另一方面,老實說,小芳和男友並未結婚,男友公司的女同事對男友的追求,頂多只能說女同事不顧道義,但不能說她違法 ,也不能說不對,甚至可以說,她勇於追求她所愛。倒是小芳男友的態度曖昧,一副不關乎自己的樣子,或是「我若劈腿完全是女同事誘惑我的」心態較為可議。
我答覆小芳的訊息如下:
這件事情的關鍵在妳的男友而不是那位女同事更不是妳,妳所能做的只有強化和穩固妳和男友的關係。
如果這件事是男友向妳透露,就要小心是不是男友對妳有所潛在的不滿,或是男友過度依賴妳,要妳來幫他負責。若是前者,當你們的關係更形穩固,他自然會去處理,那位女同事也不會覺得『有機可趁』;若是後者,妳要想想是否可以接受以後遇此狀況都要依賴妳來解決。
倘若男友要妳出主意,妳可以向他說,『謝謝你告訴我,但這是你的事情,你必須自己面對,我相信你也支持你』。若男友持續央求,進一步要妳想辦法解決,妳可以告訴他妳的期待,比如下班時間就不接女同事電話,但妳一定要說『我的方法只是參考,最後還是你要自己決定如何處理』。
但若妳過於焦慮,對自己沒有信心,想要主動插手此事,我會建議妳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
記住,當伴侶劈腿或外遇時,要負責任的人永遠是伴侶,沒有自己的事。這在異性戀、同性戀身上都是如此,我們不需要為他人言行負責。
(本文已發表刊登在某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