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
2025-01-24 11:05:07※ 引述《goldenfire (耶穌流刑獄情指黑中心)》之銘言:
: 之前因為在討論台灣墮胎的法律我才知道
: 原來在台灣,已婚婦女要墮胎需要丈夫同意
: 但未婚的不用
: 所以我是蠻驚訝的
: 聽起來除非男的錢很多、外籍配偶為了簽證需要結婚
: 不然女生結婚根本就是把自己子宮的控制權交給對方
: 這也不是說法律修改就好的問題
: 像美國換個大法官,一些州連被強暴、亂倫的都不能墮胎了
: 就算現在法律修了,也難保以後社會變遷往對女生不友善的方向走
: 所以我還是蠻好奇的
: 如果法律這樣訂,想要生的還是當情人,甚至簽一些共同財產的合約就好了
: 女生不覺得結婚真的很虧嗎?
其他男女什麼議題我不管
但看到你對法條的解讀實在有點荒謬忍不住要說一下
如果有一棟房子是共同持有,
請問要賣的時候是不是雙方都要同意?
小孩如果出生了,父母雙方是不是要共同扶養,
離婚了小孩的扶養權雙方是不是要討論歸屬?
結論就是小孩本來就是雙方父母的責任啊?
在這在台灣嬰兒出生之前是沒有自主權的,他的人權從出生那一刻起才算數,
所以出生前他本來就是屬一個父母雙方共同持有的物品
當然是否墮胎,要有雙方共同決定
一個雙方共同決定的事情,
你居然會把它扭曲成
”就是把自己子宮的控制權交給對方”
這有點像合夥蓋房子,
一個出材料一個出土地,
地主說我賣房子還要經過你同意,
所以我把我的控制權交給你了嗎?
這邏輯實在有點點.....
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形容
你是真的這樣以為,還是要帶風向唬弄一些看文章不動腦直接看結論的人?